今年以来,多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总结发布了 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由于原文篇幅较长,以下推送要旨部分,以方便读者阅读。部分案例要旨为本号编辑提炼,对更详细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文末提供的各个法院原文链接。
上期我们推送了:
🔗 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山东|江苏|重庆
本期包括:
广东 2022年6月22日发布
云南 2022年7月6日发布
贵州 2022年7月28日发布
其余省市的内容我们将分期整理推送,读者可关注公众号获取后续更新。
注:广东高院发布内容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要旨均为法院总结。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裁判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案例二:叶某诉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予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案裁判要旨:政府的相关文件虽规定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政府特定工作的,可终止向其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但在以协商收购方式推进房屋拆迁和土地整备工作过程中,不能仅以相对人未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认定其不配合政府工作,从而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案例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裁判要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予吊销许可证之情形。案例四:黄某诉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裁判要旨:职工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医疗费用垫付争议、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资料为由决定不予核定报销,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案例五:江某诉雷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清除违法犯罪记录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公安机关错将行政相对人当成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且经多次反映,仍未对相关记录进行清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六:谭某林诉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案例七:朱某强、朱某溪诉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应按自身承诺的送达方式履行送达义务,因行政机关未按承诺进行送达,导致行政相对人耽误起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案例八: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计收案裁判要旨:在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信赖利益时,须根据具体案情全面考量是否存在稳定理性的信赖基础、行政相对人有无实施完整的信赖行为以及有无因信赖遭受利益损失等因素,并可以参考合法合理的行政惯例。案例九:杨某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裁判要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事项,负有受理审核和确认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案例十:罗某等十人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裁判要旨:规范性文件涉及加装电梯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上位法关于业主共同行使权利实行票决制的规则,不得随意增设业主的法外义务。即便原告未明确诉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但只要其诉请内容包含该意思表示或者不进行附带审查将导致明显不合理的结果时,人民法院亦应主动审查。注:云南高院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期编辑根据案例原文概括提炼,以方便读者阅读。01.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耽误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行政机关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02. 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案裁判要旨: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主动作为,解决了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中的衔接问题,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职,推动解决了网约车法治化管理难题,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03. 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诉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履行问题。该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恪守诚信、自觉履行。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04. 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允诺案裁判要旨:行政允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即为自身设定了法定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采取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05. 张某山诉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洪市交通运输局特许经营许可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特许经营权首次招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调整特许经营许可条件,仍应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未采取重新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而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并作出行政许可,其他投标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许可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如撤销许可将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与日常民生,可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06. 云南泽森园艺有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行政机关应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相对人因承包租用土地进行种植而获得地上苗木所有权的,已形成的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不因之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行政机关仍有义务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裁判要旨:本案涉及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数额认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违章建筑拆除前应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制作物品清单,留存拆除视频资料及物品处理情况资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相对人提交的证据亦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运用裁判规则,酌情予以核定。08. 杨某娥等五人诉云龙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问题。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09. 桂某春诉鲁甸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条件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承包合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第三人认为证载内容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而直接针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通过对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1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应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明确告知履行义务期限、履行方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未依法完成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注:贵州高院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期编辑根据案例原文概括提炼,以方便读者阅读。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责令相对人限期整改的决定的,应当给予相对人必要的整改时间;只有在相对人逾期拒不整改的情形下,才能依法施以惩戒。行政机关责令相对人整改,但并未给予合理整改期限,而是在责令改正的次日进行行政处罚,明显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对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案例二:某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管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生产加工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其行为同时违反禁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禁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个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刑罚后,有关行政机关对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案例三:阮某某诉某县交警队、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第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在未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再次作出罚款、扣分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裁判要旨:及时行政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实现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在知道违法行为数年后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超出合理期限,违反正当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案例五:阮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局撤销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通过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方式及时纠错。被征收人隐瞒事实,导致行政机关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错误约定划地安置,行政机关发现错误后,及时作出解除协议决定,其行使行政优益权符合法律规定。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并确认扣押物品新旧程度及性能等,并经行政相对人确认或公证,以证明被扣押物品的数量及性状。若因保管不善致物品损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虽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但清单未明确载明扣押物品的情况且未经被扣押人签字确认,后双方对被扣押的部分物品何时损坏发生争议的,行政机关作为扣押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物品在扣押时已经损坏的事实,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行政机关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告知特定土地范围内不得抢栽抢种,因擅自种植扩大损失的一律不予补偿。公告发布后行政相对人因抢栽抢种所取得的利益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虽行政机关强制清除苗木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该利益依法仍不应获得赔偿。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守公正、高效、及时原则;在不能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对暂扣的鲜活产品或其他易腐物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保管不当或延时处理致物品毁损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案例九: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王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准予执行。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的超越职权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均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违法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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