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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两件大事

成都朱达志 二手见闻 今天


盛世中华乐翩迁,长假喜迎第五天。


江山锦绣映双眼,社稷国运放两边。


今天是10月5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的这一天,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曾发生过两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是:1993年10月5日,中G中Y、国务院作出《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要求在近期内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项就是著名的“五项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做到: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二项工作是“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求“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项工作是“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基本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等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上述二项、三项工作内容只是摘要,全文刊载于“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中心>>党内规章选编>>1978-1996>>党的纪律”,有兴趣且有闲者可自行搜索。


天啊,五项规定言犹在耳,却已过去25年了耶!——不好意思感叹一下时间过得实在是快,真是岁月如梭,时光如白驹过隙。


别搭理我的矫情,请继续看第二件大事。



第二件大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后,多次宣布将予实施;但由于《公约》与中国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所以国务院至今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后者当然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也因此该公约在神州大地就不可能实施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按照其第49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该公约包括序言和53条具体条款。其序言称:


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嗯,这个公约自中国政府签署至今,已过去20年。


资料整合还是挺费时间的,说啥不说啥也是颇费思量的。给点打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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