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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之声】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发展慈善信托的四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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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信托,信托界和慈善领域已有多年探索。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认为,进一步出台并落实对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制度供给,成为当务之急。为此,他提出四项建议。
建议一:完善慈善信托税收制度。吕红兵调研发现,目前慈善信托设立主体,除了少量慈善组织外,受托机构大部分是商业运营的信托公司,但是根据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等诸多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各地财税部门审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面向慈善组织,从而导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覆盖至商业信托公司,对激励慈善信托的发展而言功能发挥不足。吕红兵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上述方面有所突破。
建议二: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强化并优化慈善活动主体。吕红兵建议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健康规范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依民法典的分类与定位,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进一步彰显并引领这些机构的公益目的属性,推进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三:建立并完善慈善信托双受托机制。吕红兵认为,在推行双受托机制过程中,可以设立白名单机制。列入白名单的慈善组织应该具备等级评估5A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注册地、办公地或者项目活动地在备案地等条件。对信托公司而言,应属全国性信托公司,优先推荐曾设过慈善信托、信誉良好、已建立慈善信托评估机制的信托公司。
建议四: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的相关运作机制。吕红兵认为,应完善慈善信托股权的非交易过户制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目前只有在离婚、继承和向公益机构捐赠情况下,才给予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而事实上,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慈善信托的,不管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应该享受非交易过户的程序。”
吕红兵说,如果该股权比例较高,进而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应在要约收购豁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安排。从这一角度而言,需要不仅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加以完善,还应该在证券法规上作出进一步修订。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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