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说法丨交付房屋与合同附图不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24年03月25日(农历甲辰年二月十六)星期一 总第605期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杨桐律师,针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附图不符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 案 情 回 放 |
2021年3月,肖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2号楼12层1204号房屋,交房后肖某发现房屋位置与合同附图位置不一致,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图纸系业务人员贴错导致,图纸实际为该楼盘2号楼12层1206号房屋的图纸,肖某不认同该说法,认为公司随意更换房号,变更房屋位置,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该公司退还肖某购房款65万元并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理由:买受人签订合同确定最终所购房屋的位置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故应以合同附图所示的位置为准,被告自身原因导致图纸贴错,不能以此来对抗买受人基于对合同信赖所确定的利益。
| 法 理 分 析 |
法 条 依 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预售阶段缺乏现房参考,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现场确认房型和房屋具体位置,故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附图不一致的情况,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律 师 建 议 |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标注的房型、位置等房屋信息与合同中的房号存在认识分歧的情况下,如合同签订时缺乏现房参考,买房人诉讼主张按房屋平面图标注内容确定买卖标的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因此,作为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房屋位置、面积、房型等信息重点关注,同时应当与房屋平面图标注内容仔细核对,确保一致。
二、开发商若主张房屋平面图标注内容错误,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即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当现场确认房型和房屋具体位置等信息,避免出现异议。
三、一方面,开发商应当采取各项措施防范风险,比如房屋交付前的产品设计、销售阶段的风险排查(特别是销售人员的承诺及样板房设计)等,减少争议与纠纷,提升品牌形象。另一方面,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对房屋重点信息侧重关注并核对确认。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侵权请联系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音频录制:刘露颖
西安高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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