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说法丨拉人进群就得佣金?小心发财梦变噩梦
2024年04月29日(农历甲辰年三月廿一)星期四 总第612期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姜佳蓉律师,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2022年10月
被告人魏某从其朋友“毒狼”处学到了冒充电商客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吸粉引流”的方法,纠集被告人吴某,魏某甲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话术单,发动他们在其朋友圈、某中专学校发布消息,冒充客服工作人员,以微信群发红包,发礼物,内部股票交流等为由,添加微信好友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根据进群人数收取佣金,由群内专门人员以刷单返利为名对进群者实施诈骗,违法所得近两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吴某、魏某甲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吴某、魏某甲等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类型包括设立行为和发布行为,具体区分3类行为模式:
1、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交换渠道,并且明确活动种类为诈骗活动、传授犯罪方法活动以及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活动。(本案中,涉案三人的犯罪行为即为这一类模式)
2、单纯的发布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两种:一种是与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相关信息;另一种是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
3、发布信息,强调这类行为的意图是为后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做准备。
若从事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相关工作,应该注意什么?
“非法引流”利用高流量网络平台,看似发布招聘广告、投资理财、商品推广等信息,实则为诈骗、销假、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提供“前端服务”。
在从事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相关工作时,一定要多方核实、仔细分辨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具体业务是否合法,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侵权请联系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音频录制:刘露颖
西安高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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