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说法丨产品缺陷致人损伤,生产商需要负全责吗?
2024年08月09日(农历甲辰年七月初六)星期五 总第631期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婷,针对“产品缺陷致人损伤,生产商是否需要负全责”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01
案 情 回 放
张某从某商行处购买了一箱60发的烟花,当晚即进行了燃放。
次日上午,张某在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该烟花还有些筒子未燃放完,于是再次点火,该箱烟花又冲出了两筒,张某以为燃放完毕了,走近清理时,烟花又冲出一筒炸伤了张某的左眼。张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花费两万余元医疗费。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烟花残骸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烟花(残骸)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另查明,某商行销售给张某的烟花系从某烟花生产厂家进货,该烟花盒顶部标注了“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判决结果
烟花生产厂家承担张某损失的60%,其余损失张某自行承担。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案涉烟花经鉴定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该烟花生产厂家虽提交检验报告以证明涉案产品系合格产品、没有质量缺陷,但检验报告系在抽样检测的基础上形成的,检验报告是对所抽样本的肯定,难以保证每一产品都符合特定标准,故该烟花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等注意事项操作,再次点燃未燃放完的烟花,又没有注意安全距离,导致左眼被炸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该烟花生产厂家的责任。
02
法 理 分 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案涉烟花属于不合格的、有缺陷的产品,且该烟花在第一次点燃后未完全燃放完,明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故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该烟花生产厂家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张某并未按照“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当自负相应责任。
03
律师建议
Number.01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产品极大丰富,但产品使用者有时很难发现和防范产品缺陷,也不能控制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危险,所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增强责任心,在生产产品时防止和控制产品缺陷,以免缺陷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Number.02一般情况下,因产品质量缺陷受到损害,主要应追究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责任。被侵权人出于方便快捷的目的,往往会直接找销售者索赔,但其实对于被侵权人来讲,生产者与销售者都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这是因为生产者才是最终责任者。
Number.03产品使用人在使用各类产品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范风险,杜绝安全隐患,以免进一步扩大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影响。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侵权请联系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音频录制:刘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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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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