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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说法┃特许人未办理备案登记,加盟商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2024年09月05日(农历甲辰年八月初三)星期四 总第635期/2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刘晓虎律师,针对“特许人未办理备案登记,加盟商能否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案 情 回 放

2018年,吴某与甲生物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约定吴某获得在外省开设、经营甲生物公司加盟店的授权,期限为一年,并有权使用相关商标及经营模式。同日,吴某支付加盟费20万元。




2019年,吴某想以特许人未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备案,无特许资质、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由特许人退还其加盟费。吴某为此多次信访,但未获得令其满意的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吴某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隐瞒特许经营资质未备案和不具备“两店一年”信息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上述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关于告知虚假产品宣传信息,对被特许人是否因该欺诈行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还应结合被特许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审查。特许经营属于典型的商业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在参与其中时,其应当具备前期市场调研、商业经营能力以及风险预见与承受能力。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主张合同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基本条件。





- 法 理 分 析 -

对本案所阐述的“两店一年”在法律上如何认识?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简单来讲,“两店一年”是指:有两个直营店,特许人实际经营这两个直营店均满一年。本案中甲生物公司虽未按照规定“备案”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也不能认为合同无效或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 律 师 建 议 -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您能否给加盟商提几点建议?

1.签订合同前对特许人(被加盟企业)信息全面审核


加盟商应在充分了解特许人经营信息的情形下签订相应合同,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疑问,一旦在信息披露回执上签字了,将难以以信息披露不充分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2.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文件等


很多人通过网站上的宣传而投资加盟,一般网站都会描述项目前景好,投资小回报大等优点,同时销售企业一般会承诺提供技术支持、门店选址、营销策略、原材料供应等等,但是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和承诺的不一致。所以注意前期保留证据,避免未来发生纠纷。


(END)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  空   王 莉

音频录制:刘露颖许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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