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追回的12万余元工伤款
2024年09月11日(农历甲辰年八月初九)星期三 总第637期/2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不仅关乎着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彰显了我们在维护公平正义道路上的坚定决心。”8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玲回忆起办理的一起抗诉案时说。
意外!劳动者工地受伤
2016年5月9日,胡某林入职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砼工工长。2017年3月27日,胡某林在工地工作时意外受伤。伤情不仅给他的身体带来了痛苦,也让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受伤后的胡某林住院治疗22天。2017年5月6日,公司与胡某林签订协议书,约定就胡某林意外受伤一事,公司赔偿胡某林医疗费5.5万元,一次性补偿8.8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付清费用后,就此事再无任何争议。胡某林认可后,收到补偿款8.8万元,5.5万元医疗费也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医院。
“事情到了这里,看似已经解决,然而谁也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开始。”王玲说。
2019年6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林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9月20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胡某林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0年7月3日,公司确定胡某林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共7个月。
胡某林受伤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2020年8月11日,他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胡某林的仲裁请求。
风波!公司不认可工伤
胡某林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并不认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胡某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向胡某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4.3万余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认为,双方2017年5月6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胡某林未提供证据证实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愿,也未提起撤销之诉,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的请求不能成立。经审理,西安中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面对这样的判决,胡某林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此案后,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双方、检索同类已生效判决案例,我们重点审查了3个关键问题。”王玲说。
首先,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于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它们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给予的工伤救济。停工留薪工资则是对劳动者因工伤不能工作期间给予的必要补偿和救济。这些费用,公司也应支付。
最后,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双方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在认真审查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抗诉!追回工伤保险差额
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伤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因此,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时,劳动者可以就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2023年10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西安中院再审该案。西安中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2024年3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令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胡某林工伤待遇差额12.4万余元。
至此,该案画上了句号,胡某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起抗诉案也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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