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浙江省纳税人大部分明年可以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4 14:57
纳税人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按季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上述报送期限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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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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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八条开始: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再来看看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会有什么处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近期热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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