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江苏省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提示
新冠肺炎重大疫情发生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性规定和解释,对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相关问题作出指引,不同地区政策也有所不同。如何做好防疫期间职工工资的发放?在此,江苏省总工会提示,用人单位应该坚持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引并重,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工资:
一是坚持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同时执行好政策规定。
二是正确做好5种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发放。
(1)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这三天应当是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这3天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应足额支付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仍未复工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仍未复工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4)因感染或密切接触而被治疗、隔离不能及时返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5)因各地交通管制等不能在2月9日后及时按期返岗的职工,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是采取灵活用工,工资支付标准要协商一致。
若您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了合法权益受损的事情,可以就近找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也可以进入“江苏工会”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栏“工会服务-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素材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编辑:蔡银
审核:马亚东
校对:李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