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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必知新规!

江苏工会 2022-09-2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小编梳理了《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一些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一定要注意遵守,万万不能侵害农民工工资权益!快来一起看看吧!



没有足够资金不能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书面约定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总包代发,减少工资发放环节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请农民工朋友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工资被拖欠,可以拨打12333进行反映,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者诉讼,也可以到当地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


来源:苏工法援在线

编辑:蔡银

审核: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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