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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

江苏工会 2022-09-23

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

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

根据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付某(女)于2016年应聘到某木材加工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工厂未为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6年11月30日,付某驾驶工厂的电动三轮车拖板材到马路对面晾晒,在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付某死亡。同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认定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次年1月,付某儿子丁某以肇事车辆车主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要求赔偿付某因交通事故致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49241.2元,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赔偿丁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3283.37元,后张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


因与木材加工厂协商未果,丁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30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付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后死亡,该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工伤,木材加工厂应当向丁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但丁某主张的丧葬费,因生效交通事故判决明确该费用由第三方承担,故其不应重复主张费用,对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丁某认可该仲裁裁决,某木材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木材加工厂支付丁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第三部分“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第二项“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故在本案中,即便丁某获得了交通事故侵权人张某的赔偿,也不能免除某木材加工厂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故某木材加工厂的诉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丁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仅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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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江苏高院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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