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育自由,女职工还有哪些专属权益?快来了解~
近日,舞蹈大师杨丽萍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个视频。视频评论区中,一个网友留言引发了大家的热议。
△网友留言
事件发酵以后,一众女星纷纷现身声援杨丽萍。针对这一争议,杨丽萍也以短视频形式做出回应。她表示,只要自己认为过得好,没有伤害其他人就可以。
△杨丽萍回应
那么,
法律上对于生育权这一问题,
是怎么规定的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除了婚姻、生育自由,
身在职场的女职工,
还享有哪些权益和待遇呢?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3月8日放半天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就业权益受保护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特殊时期照顾多
《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繁重劳动可拒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里明确,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更年期可调岗
《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产前检查不扣工资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休息有保障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怀孕不能随意辞退
《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产假增加,男方享陪产假
《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产假年假可同享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可领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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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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