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遇上周末不算加班?安排调休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关于加班,务必注意这些
出差碰上双休日,
却没算加班?
原来是没提供“证据”……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
作为上班族
我们对加班不陌生
但是对加班费的计算
有些小伙伴似乎不太清楚
今天,和大家了解一下
以标准工时制加班费为例
1.工作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2.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3.法定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工作小时数×300%。
注: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是否安排员工调休了,
公司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支付加班费,采取给员工调休的方式进行处理。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加班能否调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加班的期间分情况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单位可先安排倒休,在不能安排倒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费,故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倒休或调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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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深圳工会、劳动法全集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