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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惹祸!员工1年未上班仍需支付全额工资,公司被判赔92万余元…

江苏工会 2022-09-23


2017年5月9日,章翔(化名)入职一家外资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5月8日的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人力资源部门高级总监职务,每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74580元,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手机通讯费、餐补等合计每月应发工资78856.25元。

无证据证明不适任 法院判令履行合同

在其任职将近一年时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经询问才知,公司辞退他的理由是其坚持自己的理念和设想,拒绝听取同事和领导的意见,未能关注公司最紧迫方面的人事需求,不适合且不胜任其担任的职务交涉无果后,章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让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支持章翔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与章翔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不适合且不胜任人力资源部门高级总监的职位,但辞退信中并未提及解聘原因,证人证言也未能证明相应主张。况且,公司撤销人力资源部门高级总监岗位并非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最终判令公司与章翔继续履行合同

违法辞退导致诉讼 工资应当足额发放

公司败诉后向章翔邮寄了待岗通知书,告知他基于目前实际情况,公司撤销了人力资源部门高级总监一职,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已不存在,且没有其他合适岗位可供安排。现通知他自2018年12月25日起待岗,并向他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期间,如有合适岗位可供安排随时通知他。此后,公司为其安排了2018年未休的年假,也缴纳了五险一金。然而,对于2018年3月9日至12月24日诉讼期间的工资,公司未予支付。2019年3月2日,章翔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上述诉讼期间10个月的工资及待岗期间2个月的工资差额、2018年终奖等。

仲裁裁决支持了章翔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章翔发生诉讼,最终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章翔虽在诉讼期间未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此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所致,公司应当按照章翔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关于章翔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已取消了该职位(人力资源总监),但公司人力资源岗位的工作内容并未消失,且公司未对其新工作岗位作出合理安排,而是直接通知其待岗。因此,公司应当按照章翔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经核算,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及为章翔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应支付部分及住房公积金,公司还应支付其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对于章翔要求过高部分,或依据不足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章翔诉讼期间工资损失749216元、待岗期间工资差额171530.97元,两项合计920746.97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公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辞退员工,

还有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这四种最常见!

01员工重病,医疗期内被强行辞退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02因“末尾淘汰制”被解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03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辞退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04试用期内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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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午报、劳动法宝网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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