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半露天”工作能领高温费吗?高温下中暑算工伤吗?一起来看
上周刚入伏
本周三(7月22日)
我们将迎来“大暑”节气
据江苏气象
7月22日我省沿江和苏南地区
最高温度为34~35℃
进入夏季
关于高温津贴等话题
一直备受职工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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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知识,
你一定要了解!
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发放时间:6、7、8、9四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对于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办法》,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不能!根据《办法》第八条,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根据《办法》,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办法》还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办?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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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综合工人日报、全国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申工社等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李贤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