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没有加班费,怎么证明你加班了?能否以调休代替加班费呢?答案是…
你还在无偿加班吗?
想要主张加班费,
怎么证明你加班了?
看看下图了解一下!
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有没有完整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非常关键的,
小伙伴们要记得提高证据意识,
从工作中的点滴保障自身权益。
懂得了怎么举证以后,
那加班费该怎么算呢?
公司安排调休不给加班费可以吗?
1、加班费怎么算?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
1、工作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2、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3、法定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工作小时数×300%
2、是否安排员工调休,公司就可不支付加班费了?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支付加班费,采取给员工调休的方式进行处理。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加班能否调休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单位可先安排倒休,在不能安排倒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费,故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倒休或调休。
相关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职工朋友们
若您在工作中,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进入“江苏工会”APP点击“法律服务”在线求助
提交情况说明后
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中即可查看回复
(点击查看大图)
“江苏工会”APP
(现已支持支付宝实名用户一键登录)
在苹果官方应用商店和安卓各大主流市场
均可下载安装
您也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根据提示下载
注:部分内容、图片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
素材来源:综合深圳工会、全国总工会等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