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指导意见,开展专项集体协商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日前,省总工会牵头,与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其他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了协商内容的三个重点: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尚未落实的,通过协商推动形成落实的具体措施;
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特点落实的,协商形成具体可操作落实举措;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女职工诉求较为集中的,协商形成具体解决办法。
协商内容参考清单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需要协商推动落实的内容
1.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时间和待遇落实。
2.安排已婚待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3.每年安排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在体检中增加“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逐步扩大至未满35周岁的女职工。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保护条款。
二、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通过协商形成具体措施的内容
5.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提供适当方式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6.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用,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
7.女职工休保胎假、哺乳假等阶段性离岗期间的待遇落实。
8.建立爱心母婴室等基于女职工特殊生理需要的专门服务场所,逐步加载生殖健康、更年期保健等方面的宣传和服务项目,形成女职工全周期身心健康服务平台。
9.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平等的职业培训、技能竞赛、发展成长机会。
10.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机会。
11.加强女性人才培育,逐步提高女性中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技能人才占比,直至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2.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13. 将性别平等纳入用人单位员工入职培训内容。
14.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原则的其他内容。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女职工诉求比较集中,需要通过协商形成解决办法的内容
15.购买女职工健康互助保障或者补充商业险。
16.为生育后返岗女职工提供适应性培训。
17.提供职工子女假期托管服务。
18.对因特殊生理原因上班有困难的女职工,灵活采用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或其他帮助支持措施。
19.为女职工搭建创新创优平台,支持女职工创新创造、提优成长。
20.其他有必要的协商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普遍开展。
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基本同步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商,形成保护和持续改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作机制。
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形成共识,普遍形成可操作、可评估的具体措施。
女职工创新创优的热情有效激发,“半边天”作用进一步彰显。
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我们一直在行动!
星标“江苏工会”
娘家人与你第一时间相见
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本文由江苏工会综合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素材来源:江苏工人报
编辑:马亚东
审核:蔡银
校对:李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