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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养后,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江苏工会 2022-09-23


小贺于2019年3月入职某渔具制造公司,从事车间质检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4月17日,由于升降机故障,小贺从工作台上摔下,造成了腿部骨折。经医院诊断,建议采取保守疗法,故采取石膏固定后,医嘱在家休息三个月。2020年5月经单位所在地人社局认定,小贺本次受伤属于工伤。2020年8月小贺腿部伤势恢复良好,重新返岗。没想到上班后第一天,人事部经理便告诉他,由于他工伤休了三个多月,其间都是带薪的,所以今年公司将不再给他带薪年休假了。


公司这么做对吗?

一起了解一下!

一、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几种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补充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几类特殊假期不得计入带薪年休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在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确实享受带薪的假期,但其中并未指出享受工伤带薪假期的就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前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因为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间和年休假之间是并行不悖的,职工即使享受了带薪的停工留薪期,也可以同时享受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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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报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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