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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规范外卖骑手劳动用工,南京出台指导意见,本月起试行!

江苏工会 2022-09-23

日前,为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劳动权利等相关合法权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四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外卖骑手”中的“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等用工类别进行了界定,对与之相应产生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以及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分。



“外卖骑手”用工类别专送骑手

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众包骑手

“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外卖骑手”用工关系“全日制骑手”

“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骑手”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非全日制骑手”

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众包骑手”

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意见》强调,企业在招用“外卖骑手”后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向“外卖骑手”明示,避免因外卖骑手的误解、误认或企业有意回避而在日后产生双方的权益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让“外卖骑手”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文件还鼓励用人单位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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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本文由江苏工会综合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素材来源:龙虎民生、南京人社局官网、现代快报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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