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虚报婚育情况,入职后结婚怀孕被辞退,法院:公司违法!
应聘时虚报生育情况,
入职后结婚怀孕被公司解聘,
法院判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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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单身女子王某应聘工作时因担心公司就业歧视,将自己的婚育情况填写为已婚已育,并编造孩子姓名。
在职期间,王某结婚并怀孕,公司以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起诉至法院。
日前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个人隐私。王某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公司以其对生育状况所做不实陈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该公司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员工的说明义务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即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而且还要答复劳动者想了解的其他情况。
而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在劳动者说明义务上则采取相反的态度,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限制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生育情况是否属于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就要以“其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为前提。如果劳动者应聘岗位工作强度大,不适合孕产妇,那么劳动者生育情况就是直接有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也应该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因为担心劳动者工作后可能因为婚姻或生育而在休假期间不能正常劳动而进行了解,就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劳动者就可以拒绝说明。
当然,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可“以遭受劳动者欺诈”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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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高爽说法(作者: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夏磊律师)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