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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网语】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不该“认死理儿”

苏恭谚 江苏工会 2022-09-23

今年以来,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心梗等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及后续引发的一系列工伤认定问题引起社会热议。

其中,两起经媒体详细报道的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一起是《南方周末》报道的南京中院突破“48小时时限”认定工伤的案例。另一起是《新京报》报道的广州保安“脑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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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之所以引起争议,是源于一条行政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争议的焦点,在于“48小时时限”。两起案例中,法院判决可谓一波三折,但最后均做出了“突破”现有法规条款的判决。笔者认为,这种“突破”,恰恰是符合政策初衷的,值得点赞!换句话说,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不该“认死理儿”。

其实,“48小时时限”之争自2004年该条例发布以来,就没有停过,一直没有定论。基于对逝者及其家属的同情,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难道要逼着人48小时内放弃治疗?怎么会有如此“死板”的法规?进而一边倒的批判这一条例。

同情弱者无可厚非,但我们应该多一点理性:冷静下来思考,为什么会有这一条例?

实际上,这条法规诞生的初衷,正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条例强调“突发疾病”,是因为有些疾病可能“非工作原因”,比如脑溢血、心梗等,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因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设定“48小时”视同工伤条款,某种意义上已经是一种“突破”:把一些非工伤原因导致的死亡“视同”工伤,以此保护劳动者权益。





那么,可能有人又要问了,为什么要限定48小时,而不是72小时、96小时?这实际上是根据现有条件,作出的一个“折中”时间规定。如果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考虑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判定标准也存在争议,比如:死亡时间如何认定?如何界定发病是否与工作有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包括居家办公、在家待命状态?死亡是以“脑死亡”还是“心脏死亡”为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来认定职工死亡时间,有时还应结合具体病情、抢救过程等综合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在自主呼吸、生理病理反射等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凭借相关医疗设备和技术手段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已经基本丧失救治希望的重症患者的主要生命体征已成现实。如果要求患者家属“48小时内放弃继续抢救治疗,否则不能被认定工伤”,这明显违背了积极抢救生命的基本道德伦理,也违背了立法初衷。

回归到“48小时时限”的立法初衷,合理分担劳动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应当是首要目的。“48小时时限”可以保持不变,但鉴于现实争议频发,应出台更具操作性、规范性的法律解释,对条款具体内容、细则适用等作一些更明确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

在政策执行中,考虑原则性的同时,也要兼顾灵活性,不该“认死理儿”。希望多些人性化操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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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苏恭谚

编辑:蔡银

审核:马亚东

校对: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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