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切实保障孕产期女职工各项权益!
女职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好、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及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等制度,保障女职工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女职工康乃馨服务站)等设施,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促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星标“江苏工会”
娘家人与你第一时间相见
“江苏工会”微信号
“江苏工会”APP
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本文由江苏工会综合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编辑:欧阳奕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