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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钱了,高温津贴!| 全总《通知》: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江苏工会 2023-01-12

防暑降温、歇脚休息

饮水热饭、公共卫生

……

高温酷暑季节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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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

防暑降温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把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工会服务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要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形成合力。



《通知》要求

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要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通知》强调

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要通过向夏季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环卫等行业和存在生产性热源高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送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送清凉”等活动。要积极拓展“司机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功能,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要重点关注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切实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




此外,各级工会还将深入开展贴近岗位、贴近实际、贴近职工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高温津贴怎么发?谁能领?一起来看看!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6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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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本文由江苏工会综合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素材来源:全国总工会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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