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全家“性侵”、被告喊冤10年,是《素媛》还是《狩猎》?
韩国电影《素媛》让我们认识性侵幼女的危害之大,另一部丹麦电影《狩猎》则让我们认识到了办理涉及性侵幼女的案件,必须坐实证据,否则的话也会酿成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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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总在挑战我们的想象力。
2008年10月3日,正在读初一的14岁女孩汤兰兰,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举报信称,她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看到这里,也许你会联想到电影《素媛》,一场人性丧尽的丑恶剧目。然而,直到事件发生10年后的今天,此案中仍有诸多疑点未解,多个被告人、涉案家庭仍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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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家“性侵”的女孩,
不能就这么“失联”着
▲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当日是汤兰兰的叔叔汤继彬的婚礼,两年后,汤兰兰向公安举报汤继彬对其强奸。图来自澎湃新闻,图源为受访者供图。
被亲生父母强迫“拉客”,被多个身边人性侵,其中包括家人、亲戚、老师、村主任等,时间长达7年之久……若这些属实,那太耸人听闻,接上那句“背后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毫无违和感:“虎毒不食子”、“人皆有护犊之心”等俗谚,对父子、爷孙、近亲、师生等角色关联的经验化想象,在此奇闻中全然崩塌。
匪夷所思的还有后续进展:据澎湃新闻报道,早在2010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时,11名被告人就曾集体上诉,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但二审法院在2012年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年过去,在仅有60多户人家的事发村庄,10个涉案家庭申诉了10年,至今未果,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
2017年6月,汤兰兰母亲万秀玲出狱,想找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诡谲的是,汤兰兰却“人间蒸发”——户口本上,汤兰兰消失了。直到今年1月,万秀玲才查询到,女儿已经改名迁户。
这样充满张力的案情,比无数影视剧都更富戏剧性:14岁女孩举报全家及村中多人共同对其性侵,11人因此获罪,涉案家庭申诉10年,举报者突然“失联”,“悬疑”气息浓郁。
很多疑点就摆在那:一,有关证人、汤兰兰干妈在做笔录和接受当地检方询问时,给出的知晓强奸时间前后矛盾;二,指向报案起因的“怀孕”事宜存疑,卷宗里有两张B超单,一张显示怀孕,一张显示没怀孕,日期相同,医师也是同一人,结果却判然不同,名字和年龄也都对不上号;三,庭审时,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
到底是童言无忌、曝出惊天真相,还是全家人被冤枉?荒唐的究竟是“至亲荼毒”,还是相关判决?……这都有待案件还原去厘清。在当事侦查人员和法院的说法并未被呈现的情况下,公众不宜妄下断论。
也正因为这么多疑点待解,找到所谓的受害者汤兰兰尤为关键。她是该案的关键人物,整起案件由她的一封举报信而起。“解铃还须系铃人”,而将她作为还原案情切入口的前提,就是找到她。鉴于该案波澜已起、疑点丛生,有关方面也宜主动寻人,用现有技术“精准寻人”,而非等家属踏破铁鞋、大海捞针,以尽早廓清真相。
“真相只有一个”,究竟是哪个,决定了该案所涉问题的定性——到底是儿童性侵案,还是冤假错案。无论是哪样,都不应被容忍。
所以,以还原真相的名义,别让汤兰兰“失联”了。
这不是说要将汤兰兰推上前台,让她站出来——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无需让她暴露于公众面前。但让有关部门理应“站出来”,通过找到她,用事实披露解民众之惑。
□佘宗明(媒体人)
▲汤兰兰交给当地警方的举报信。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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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媛》还是《狩猎》?
要有证据才能证明
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因为主要证据的缺乏,使案件显得如此模糊、暖昧和诡异,特别是此案严重缺乏足以认证犯罪事实的物证,主要是依赖于受害人指控。
目前,众多被告人都在申诉喊冤,1月30日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位当事人。
众所周知,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特别是对幼女的性侵,很多是熟人作案,犯罪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取证、调查工作的难度很大。
但是,“无罪推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能在证据标准上打折扣。汤兰兰指控了这么多人,对她实施强奸轮奸,证据在哪里?
一般来说,对于幼女强奸案件客观证据主要有:法医鉴定(有处女膜是否破裂的检查和精液鉴定证据),还有撕扯过的衣服、身体抓痕等;如果是熟人作案,时代较久的话,也可能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作为客观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但遗憾的是,报道显示,本案中很多对案件的指控都非常模糊,笼统。比如只能说是发案时间确定为“二零零几年春(夏、秋、冬)的一天”,两名被告甚至是“零口供”,但是法院仍以“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是作为本案定罪客观证据的汤兰兰“怀孕”B超单,也出现阴阳两份——标明“王兰兰”、年龄“17岁”的两份B超单,为同一天做出,检查医师是同一人。而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显示怀孕,一个显示没怀孕。这是怎么回事?
还需追问的是,在这起离奇的未成年少女举报父亲、爷爷等强奸自己的案件中,汤兰兰的所谓“干爸”“干妈”到底起的什么作用?
从一开始,汤兰兰写举报信就明说“为了能让我干妈、干爸为我申冤”,当地警方的询问笔录作为“监护人”签名的也是干妈李忠云;带其做流产手术,留下阴阳两份B超单的还是“干妈”。
“干妈”在这起案件中起的作用,如此之大?当地警方有没有认真详细询问过“干妈”,并固定为客观证据?
▲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汤玉(汤兰兰)户籍信息。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值得关注的是,被判决载入的法医鉴定意见为汤兰兰“有过多次性行为”,“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
如果这份鉴定意见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当时只有14岁的汤兰兰来说,她肯定是有被性侵的(而且很可能是在她不满14周岁),但性侵者是谁?有没有后来指控的那么多?或者说,有没有谁在利用她的受害者身份搞敲诈、诬陷?
这起牵涉到11人获刑,甚至汤兰兰爷爷背着强奸孙女的恶名死在牢狱中的案件,不应该在一片证据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
针对幼女的奸淫案,必须将实施兽行者绳之以法,但是前提是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要坐实客观证据。
眼下,一方面是要找到已经改了名、迁了户口的汤兰兰,另外有必要让本案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诊断此前的审判是否存在问题。
韩国电影《素媛》让我们认识性侵幼女的危害之大,另一部丹麦电影《狩猎》则让我们认识到了办理涉及性侵幼女的案件,必须坐实证据,否则的话也会酿成人间悲剧。
□沈彬
值班编辑 张一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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