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后拖延6分钟才报警,杭州保姆纵火案曝出更多细节
“在一般的火场,着火6至8分钟内,如果没有被救援出来的话,人就非常有可能有生命危险。"也就是说,莫焕晶报警时拖延的6分钟,对朱小贞及3个孩子的生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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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6·22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在杭州中院受审。 图片来源/杭州中院官网
▲杭州中院通过官微对“6·22保姆纵火案”庭审情况即时进行通报。 杭州中院官微截图
昨天上午9时,“6·22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继续公开审理。2017年8月,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涉嫌纵火的保姆莫焕晶提起公诉。在那场火灾中,林生斌的妻子朱小贞及他们的三名儿女均遇难。
本案曾于2017年12月21日第一次庭审。当时,由于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中途退庭而意外休庭。
昨天的庭审中,莫焕晶身穿黑色连帽卫衣,面无表情,声音低哑。面对莫焕晶,4名遇难者的家属林生斌当庭质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我们对你这么好。”莫焕晶未直视林的眼睛,低头说道“对不起”。
下午2时28分,公诉人出示第四组证人证言。当公诉人宣读完描述林生斌家人遇难时状态的证言后,林生斌难忍悲痛,突然爆发。他拿起旁边律师的黑色保温杯砸向莫焕晶,法警上前劝阻未果。之后,林生斌被法警带出法庭,直至当晚8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
▲2月1日,“6·22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在杭州中院受审。 杭州中院供图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b054321o4ee&width=500&height=375&auto=0▲“杭州保姆纵火案”再开庭 时过半年案情回顾。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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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对盗窃事实没有异议
庭审中,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莫焕晶长期沉迷赌博,身负高额债务。
杭州中院通报显示,对于公诉人出示的与赌博、盗窃相关的两组证据,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林生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但莫焕晶的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未将部分盗窃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告知莫焕晶。对此,公诉人表示相关鉴定意见已在讯问莫焕晶的过程中予以告知。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莫焕晶在绍兴、上海等地从事保姆工作期间,曾在三名雇主家实施盗窃,偷过茅台酒、金器、现金等财物。她的盗窃行为多次被雇主发现,在退还财物后遭到辞退。
检方称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家,做住家保姆。林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蓝色钱江公寓。
2017年3月至6月间,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再购买仿真手表之类的假货放回原处,因此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此外,莫焕晶还编造了在老家买房等虚假理由,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
庭审中,莫焕晶对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她承认,自己从2011年开始在网上及澳门赌博,盗窃得来的财物,主要用于赌博。
大火发生的前一天,莫焕晶当掉林生斌家的一块手表。晚上8点多回家后,她等孩子睡熟便开始上网赌博。仅仅几个小时,她就输掉了6万余元。
起诉书称,为继续筹措赌资,莫焕晶决定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
▲“6·22保姆纵火案”庭审现场公诉人席。 杭州中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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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庭上翻供放火过程
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意在指控莫焕晶放火的事实。证据显示,2017年6月22日凌晨2时11分-4时18分,莫焕晶曾用手机上网查询“窗帘、沙发着火”“烧得快吗”“什么东西烧得慢”“放火要坐牢吗”“火灾起点容易查吗”等字样。相关证据显示,莫焕晶一周前就上网搜索过与“放火”相关的信息。公诉人还提出,6月21日中午及下午3时,莫也查询过上述多个关键词。
对此,莫焕晶当庭解释:“前段时间老板娘问过我,家里这么热,打火机这么多,会不会自燃。我查一下,就随便点,主要是打火机自燃的问题。”
杭州中院通报显示,庭审中,林生斌的诉讼代理人主要针对莫焕晶放火的目的、点火的方式、点火后的行为,以及莫焕晶为何没有及时报警、是否有救人行为进行了补充发问。莫焕晶辩护人的补充发问,主要针对莫焕晶与被害人一家有无矛盾、莫是否故意引燃沙发和窗帘、着火后采取的救援行为等问题。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莫焕晶在庭审现场的陈述与此前的公安笔录存在出入。
之前多次接受讯问时,莫焕晶的说法都是点燃了一本书,将书扔到窗帘处后引燃了窗帘。
但本次庭审时,莫焕晶称,“我的想象,把十几本书点燃,放在茶几正中央。老板娘(被害人朱小贞)一般5点多起床,她肯定会发现,我就跑去保姆房拎水桶救火。因此,我就在4时55分点火,想着朱小贞肯定5点多就会起床,她通常那个时间起床锻炼。”
莫焕晶称她在客厅拿了一本书,用茶几上的打火机点燃,但“以为没着,扔到了沙发上”。此后,她又去书柜处找报纸,回来后却发现窗帘着了火。法庭上,莫焕晶推测窗帘着火“是风吹的”,因为阳台上开着门。
“我觉得法庭会甄别的,到底采纳哪一个证言,到底是原来的供述和当庭的供述,法院会根据证言的效力和其他证据印证的关系来甄别。”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说。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22保姆纵火案”庭审现场辩护人席。 杭州中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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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时间为何拖延6分钟?
对于检方指控,莫焕晶辩称:“我不想烧死他们,我下楼叫保安,我没有逃离现场,保安不让我再上来。”
庭审中,林生斌的代理人多次向莫追问与报警时间有关的细节。公诉人出示了110报警记录,记录显示,案发当日5时04分,朱小贞发现房内起火并叫道“阿晶你报警”。但直到5时10分,莫才报警。中间的6分钟,莫焕晶做了什么?庭审时,公诉人和林生斌的代理人反复询问。
莫焕晶解释,当时以为朱小贞有能力逃生,便第一时间去开保姆房的后门,并用东西撑住后门以防关上。此外,她还整理了消防通道堆积的杂物。
“你觉得报警重要,还是整理门边杂物重要?”林生斌的代理人问道。
“打了电话,如果消防不进来也没用啊。”莫焕晶称,4名被害人最后停留的孩子房与保姆房之间有扇玻璃窗,是最近的救援通道。她曾用榔头敲击玻璃窗试图救援。
但林生斌的代理人曾回林家做过试验。他用比莫焕晶用过的榔头略小的锤子,以适度力量敲击玻璃。敲到第6下时,钢化玻璃上布满裂痕。他因此质疑,莫焕晶敲过的玻璃上为何没有敲击痕迹?但此证据,未被法庭采纳。
下午的庭审中,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灭火救援专家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一名专家称,“大部分起火,都是由烟引发窒息而死亡的。在一般的火场,着火6至8分钟内,如果没有被救援出来的话,人就非常有可能有生命危险。”也就是说,莫焕晶报警时拖延的6分钟,对朱小贞及3个孩子的生死至关重要。
此外,林生斌的代理人还提出多个疑点。比如,莫焕晶称按了报警铃,但没找到相关记录;莫焕晶称试图用水桶救火,公安机关也在现场发现了两个有水的水桶,但水桶曾被消防人员使用。
下午庭审时,杭州市上城区刑侦大队的一名警官作为证人出庭。该警官两次参与了火灾现场勘察。上述警官表示,朱小贞等4名被害人最后被发现是在北侧的女儿房间内。室内有烟熏痕迹,但没有着火痕迹,房门上半部分已被烧毁,只剩下半部分。
杭州中院通报显示,火灾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6·22保姆纵火案”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杭州中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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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物业问题不影响定罪量刑
庭审中,审判长归纳了庭审争议焦点。杭州中院通报显示,焦点之一为“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
关于火灾发生后的消防问题,庭审中出示了一份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队员书面证言。证言称,“一开始水枪的压力可以射到很远,但在之后水压不断下降,在射程不到1米的情况下,消防队员就退后到了保姆房,没有再往前进攻。”
此外,消防人员的证言还表明,消防人员曾在上楼的电梯中与莫焕晶相遇,但“在场无人向消防人员询问,1802是否有人。保姆也没有向消防人员表明她是保姆。”因此,消防人员并不清楚莫焕晶与起火房屋的关系,所以便“不让她上去了”。但莫焕晶称,当时,自己想把1802的房卡给消防人员,但对方没有要。
公诉人在答辩中强调,莫焕晶在居民楼内点火,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此,莫焕晶主观上能充分认识并预见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并应当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我们在法庭上已经做了论证,从她放火到她最后逃离现场,之间有21分钟时间(4时55分-5时16分)。除了一个报警电话之外,她没有有效的施救行为。”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莫焕晶放任了火势蔓延,且没有积极施救。
此外,公诉人表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且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
20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择期公开宣判。
新京报记者 高敏 王婧祎 常卓瑾 王煜 实习生 夏静静 杨林鑫
值班编辑 李二号 张一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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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首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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