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涉嫌犯罪,代言人马伊琍“该担何责”?
代言人要向公众推荐介绍相应的品牌、服务,应当建立在对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不然凭什么利用公信力向大家证明、推荐?
全文1641字,阅读约需3分钟
文/沈彬(媒体人) 编辑 丁慧 实习生 唐杰婧 校对 吴兴发
▲茶芝兰奶茶。图片来源:茶芝兰总部微信公众号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打着奶茶加盟的幌子,却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茶芝兰”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
而演员马伊琍正是该品牌代言人。之后,马伊琍方面表示:自己是2020年10月与茶芝兰开始合作,之前对品牌进行了核查,但前期筛查仍不够长期、全面、细致,存在工作疏漏,日后亦将更加谨慎选择合作品牌。“已经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将协助受骗的加盟商维权”。
5月14日,上海7亿元奶茶店诈骗受害者发声:相信马伊琍代言,所以没起疑心。除了部分受害者之外,不少网友对于马伊琍的道歉并不买账。
那么,明星代言的品牌涉嫌诈骗犯罪,明星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会不会按《广告法》的规定,和广告主(诈骗团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起还7个亿呢?此外,马伊琍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涉嫌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
《广告法》第56条明确,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 广告是虚假的,不仅“明知故犯”要承担连带责任,被推定“应知”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行。
也有网友为马伊琍叫屈了,“这么多相关监管机构不也是投资者举报之后才发现是加盟欺诈的吗?马伊琍也就是广告代言,要求她发现是欺诈,可能吗?”
道理必须讲清楚:职能部门的处罚必然是事后的,不可能先知先觉。但是,明星接代言业务的市场调查、背景调查必须是事前的,也是法定责任,必须建立在《广告法》明确的“应知”基础之上。在代言之前,明星必须对于相关公司的业务有充分的了解,这其中包括产品是不是合格,有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定资质等。
代言人识别产品是否虚假宣传的能力,不能和消费者水平一样。消费者是花钱的,而明星动辄赚几百万、上千万的代言费,两者识别法律风险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所以《广告法》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倒逼着代言明星本身去自查自纠、筑起防火墙。
要看到,整个“茶芝兰”的犯罪套路相当精巧、隐密,让整个诈骗犯罪表面上满足一般奶茶加盟的形式要件,意图向受害人混淆经营风险和被欺骗的结果。
茶芝兰案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普通的诈骗穿上了合同的马甲,有着相当的诱惑性。
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团伙之前信誓旦旦的保证,只需要10万块钱的加盟费就会提供选址安排,配发生产设备、供应原材料、广告宣传等一系列保障,甚至还会雇佣“水军”前来排队制造热度。但是,有人付了10万元加盟费之后,原先承诺的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未兑现,只给了一叠奶茶配方比例资料,让商家“自行发挥”,“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的正常经营活动”。
所以,现在马伊琍还是需要更多举证,证明自己完成了《广告法》所规定的排除“应知”的义务,在代言之前对于经营人的过往从业背景、履约能力、项目的正当性做出全面了解,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看看马伊琍在代言之外有没有深度参与茶芝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马伊琍和该团伙构成有犯罪联络的“共犯”,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这个可能性不大,但是,马伊琍获取的广告代言费可能会被作为赃款被追缴,返还本案受害人。
法律的红线摆在那里,广告代言人要向公众推荐介绍相应的品牌、服务,应当建立在对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不然凭什么利用公信力向大家证明、推荐?如果揣着明白装糊涂,不管不顾,“三六九,捞现钞”,背后必然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值班编辑 康嘻嘻 花木南
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沸腾”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欢迎朋友圈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