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蒋文:据胡家草场汉简《诘咎》“鬼取人为妻”条首句谈睡虎地秦简《诘》对应简文

簡帛數術 2021-06-04


[作者简介] 蒋文,1986年12月生于安徽芜湖,现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先秦秦汉出土文献、古文字,目前主要致力于以《诗》《书》及相关出土文献为核心的上古汉语词义研究。


近年湖北荆州新出土的胡家草场汉简有《诘咎》一篇,其中有一条自题作“鬼取人为妻”,标题分书于两简天头。该条首句云:

凡鬼取(娶)人为妻,与相乐,是胃(谓)哀鬼。(胡家草场简《诘咎》1941贰)

看似寥寥数言,实则颇富趣味——它可以帮助我们解读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篇的相应文句,而这两则简文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与人鬼婚有关的文献材料,丰富了我们对古代冥婚观念的认识。本文先讨论《诘》篇简文的释读,再对两则简文的意义略作阐明。



胡家草场简整理者已指出上引之句可与睡虎地《诘》对读。我们对读之后,认为《诘》之相关简文可释作:

人毋(无)故而鬼取(娶),为缪(穆/睦),是=(是谓)哀鬼。(睡虎地简《诘》34背壹)

胡家草场《诘咎》首简的重要价值体现在两点。首先,《诘》中的“是=”旧多读作“是是”,“=”被视作重文符,胡家草场简整理者亦取此说。按,秦汉简帛文献中“是=”多见,近年来学界已逐渐意识到“是=”其实是“是谓”之简写。现在看到胡家草场简“是胃(谓)哀鬼”,可知《诘》之“是=哀鬼”必表“是谓哀鬼”。

胡家草场简的另一点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思考《诘》“为”后一字的释读。这个字素被释作“膠”,“为膠”贯上与“取”连读,作“人毋(无)故而鬼取为膠”。细审图版,我们发现旧释颇可怀疑。较早发表的照片中此字左半上端尚残留少许笔画;近年新拍的红外照片则左半全然无存;摹本所补者似与残存笔画不甚相合(图一泪。根据图版,只能确定右半是“翏”而很难判断左半一定是“月(肉)”,即并不存在非释“膠”不可的理由(从笔画的位置关系看,是“膠”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相当低)。此外,睡虎地简中有确定无疑的“膠”字,《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28130“膠”字四见,均作上“翏”下“月(肉)”的上下结构(如   ),而《诘》之字显为左右结构。

另外,此字长久以来被释作“膠”,但“膠”及所在的“人毋(无)故而鬼取为膠”句应如何理解一直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睡虎地简整理小组读“膠”为“摎”,解为纠结;郑刚读为“缪”,认为缪即吊死鬼。这些意见均建立在不明“取”实为“娶妻”之“取/娶”的基础上,现在看到了《诘咎》,可知皆难成立。胡家草场简整理者以“为膠”对“为妻”,受“妻”启发,提出“膠”很可能读为“仇”或“逑”,指配偶气按此说恐亦难令人信服,表配偶的“仇/逑”这个词太过正式,在日书这种实用向、日常向的文献中出现这样一个词,风格颇不类。

由上文所述可知:将“”释作“膠”从字形看并不可靠,已有的解读恐怕也皆不合适。这不禁让人感到此字的释读有必要重新考虑。与《诘咎》对读后,我们认为:和“凡鬼取(娶)人为妻”相对应的《诘》并非“人毋(无)故而鬼取(娶)为,而是“人毋(无)故而鬼取(娶)”;行文至“取(娶)”文意已然完足,于其后点断完全没有问题。准此,“为”所对应的就不是《诘咎》的“为妻”,而是“为妻”后面的“与相乐”了。“与相乐”即“一起共同欢乐”意,“为”既与之对应,二者意义方向很可能接近,这点可作为释读的突破口。

循此线索,我们认为“”最可能是“缪”字,左侧残存之笔属“纟”上部圈形的笔画。“缪”应读为“穆/睦”。“缪”“穆”可通,相通之例于传世及出土文献中多见;“睦”“穆”声韵皆同,关系亦近。“缪(穆/睦)”为和睦、和乐之意。“睦”有此类意毋庸多言,“穆”亦可表类似意,如《后汉书•左雄传》“民用和穆,礼让以兴”。“为缪(穆/睦)”之“为”相当于“与相乐”中的“与相”(这里“与”和“相”意近连用)。“为”有近乎“与”“相”的用法,古书不乏其例。如《论语•卫灵公》“道不同,不相为谋”,《盐铁论•忧边》即作“道不同者,不相与谋”;《韩非子•内储说下》“犀首与张寿为怨”,王先慎谓“‘为’,犹相也。上文‘季辛与爰骞相怨’,句法正同”。

简文“为缪(穆/睦)”就是和睦共处一类意思。古书中有不少这类表达,如《左传》定公四年“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定公六年“大姒之子,唯周公、康叔为相睦也”、定公十三年“荀寅,范吉射之姻也,而相与睦”、哀公元年“二三子恤不相睦”。《诘》“为缪(穆/睦)”和《诘咎》“与相乐”在意义方向上是很接近的。

总之,与《诘咎》“凡鬼取(娶)人为妻,与相乐,是胃(谓)哀鬼”对应的《诘》简文,我们认为当释作“人毋(无)故而鬼取(娶),为缪(穆/睦)回,是=(是谓)哀鬼”。可以看出二简对“哀鬼”的定义描述基本一致。另外可稍作探讨的是,娶生人为妻、与之同欢共睦的鬼何以名“哀鬼”?连劭名解“哀鬼”为“早夭之人”“即殇鬼”凹,恐不可信。从情理上来说,《诘》中鬼的得名宜与对该鬼的定义描述之辞存在某种关联。最典型的是“哀乳之鬼”(哀求哺育之鬼),简文对此鬼的描述是“鬼婴儿恒为人号曰:鼠(予)我食”。此外,从对“剌鬼”“丘鬼”“暴鬼”等鬼的描述中也都或多或少可以看出这种关联。准此,与人婚配且相处甚欢的“哀鬼”之“哀”似乎不应取其哀伤悲痛义,颇疑这里取的是“哀”的爱念义。“哀”训“爱”“念”古书多见,如《吕氏春秋•报更》“人主胡可以不务哀士”,高诱注:“哀,爱也”;《释名•释言语》“哀,爱也,爱乃思念之也”。娶人为妻之鬼所以名“哀”,似旨在点出这种鬼感情缠绵



讨论完简文释读,再来看《诘咎》和《诘》这两则简文的价值。

冥婚古已有之,按形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死者之间的婚姻,传世文献关于此类冥婚的记载出现较早也较丰富,学者亦已在东汉魏晋镇墓文等出土文献中发现了一些例证。第二类冥婚发生在生者与死者之间,这种形式的冥婚较为罕见,在时代较早的文献中更是难觅踪迹。黄景春认为直至宋代方才出现活人和死人的冥婚。

在《诘咎》“鬼取(娶)人为妻”发表之前,由于无法确定《诘》旧释"人毋(无)故而鬼取为膠”之句的断读和理解,早期出土文献中最可能涉及人鬼婚的材料似乎只有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中的一条:

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后有(又)死者,勿并其冢。

整理者原释文作“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后有死者,勿并其冢”,解释为“指女子死后三年,改嫁给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谓冥婚”。即将此条材料理解为第一类冥婚。陈伟认为“复嫁”之间当断开、何有祖读“有”为“又”吧我们认为皆可从。《文选•思玄赋》李善注引《古文周书》有云“越姬死,七日而复”,与“女子死,三岁而复”相类。“嫁后有(又)死者”之“者”是提示假定事实的虚词,此句可译作“(女子)嫁后又死的话”。那么,这段牍文说的就是:女子死亡,过了三年复活,复活后嫁人,之后又死的话,不要合并其冢。女子复活后所嫁的大概率是生人而非死人。这样看来,这条材料似应视作复活之鬼嫁生人的材料,而不当划入死人间的冥婚。

不过,《泰原有死者》毕竟未经科学考古发掘,文本时代或许会惹人质疑;复活之鬼嫁生人也非典型意义上的人鬼婚。如果说《泰原有死者》尚不足以使人相信秦汉即有人鬼婚之观念的话,《诘咎》“鬼取(娶)人为妻”和《诘》“人毋(无)故而鬼取(娶)”就确凿无疑地证明了此观念秦汉时期业已存在。《诘咎》《诘》两篇的主旨当然是讲解驱鬼禁避之术,但既然能出现鬼娶人为妻这样的设定,就说明在当时人所想象的那个光怪陆离的鬼怪世界中,这样的事情是可能发生的。生人和死去之鬼婚配的观念应该不是到比较晚的时候方出现的。


原文载于《文物》,2021年第3,此处去注释引用请核验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