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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送出去的包包还能要回来吗?

2018-03-09 律帮团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本是一件表达情意的美事。即使到最后一段关系画上句号,这些礼物是留着睹物思人,索性丢弃还是返还给对方都可以自行选择。然而,当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矛盾就出现了。一旦分手,双方很有可能因大额财物返还问题发生争执。近日,上海虹口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该案中,刘某在恋爱期间为讨女友张某欢心赠送其某品牌价值1.5万元的手袋,但不久张某提出分手。刘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对价。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张某向刘某支付了5000元。


从该案中不难看出,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礼物能否要求返还关键在于礼物的经济价值。曾经有报道称,一男子将每次与女友约会的花费都记录下来,分手时要求女方支付“恋爱费用”。虽然每笔支出都不大,但积少成多。这种“恋爱费用”返还的诉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因为双方互赠小额财物或者在日常交往中有吃饭、看电影等消费,都可以认为是维持感情的正常支出。情侣间的一般赠与不可要求返还。


不过,像品牌手袋、首饰、名表甚至是汽车等大额财物的赠与就要和一般赠与分开讨论了。这种大额财物赠与表达了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愿,是一种默示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此时,受赠方再占有该财物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赠与的是汽车,而且已经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当受赠人和汽车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法院很有可能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而不予理涉。所以,在赠与大额财物时一是要保留交易凭证、支付记录等关联证据,二是要保证受赠人与所有权登记人一致。一旦产生纠纷,不管是要求返还原物还是支付对价,都能有效地举证。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和彩礼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这也是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原因。但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理论可以对其进行很好的解释,也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恋爱固然美好,但涉及到大额财物时请务必慎重,愿每一份认真付出的感情都能有幸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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