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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华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公布,家属将就刑事控告提复议 | 热点聚焦

北青深一度 北青深一度 2020-01-10

记者/李东

编辑/宋建华


周广华生于1959年,生前为迁安馨苑房地产公司股东

在河北女商人周广华死亡113天后,12月31日,唐山市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公布了该起在押嫌疑人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此前一天,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家属提出的刑事控告,已回复“不予立案”。

 

从2018年6月4日开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周广华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其间,因常年患有的肺结核病未彻底治愈,开始陆续出现咳嗽、咳痰、咳血现象。针对其身体状况,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4次向办案单位玉田县检察院、玉田县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但直至2019年9月5日收到同意变更的回复时,周广华已处于“呼吸心跳停止,双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的状态中,在医院昏迷三天后死亡。

 

2019年11月7日,北青深一度报道《被羁押的病重嫌疑人周广华之死》刊发后,唐山市启动了对事件的调查程序。


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检察院提交患病情况说明的时间是2018年9月29日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多名责任人被处理


关于4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未批的情况,调查报告认为:2018年9月28日,唐山一看向玉田县公安局申请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因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故玉田县公安局未受理。次日,唐山一看电话向玉田县检察院建议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因无书面申请,玉田县检察院未予回复。

 

2018年11月20日,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法院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同月27日周广华家属向玉田县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玉田县法院委托市中院司法技术室鉴定。2019年1月4日,唐山一看根据要求向玉田县法院补交鉴定所需周广华近期病历的同时,再次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

 

1月30日,依据受委托作医学鉴定的唐山市工人医院“止血,待咯血控制后行支气管镜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结论意见,市中院司法技术室出具了结论为“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复查”的《医学诊断审查意见》。

 

3月25日,玉田县法院依据该《医学诊断审查意见》作出不予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的决定,并电话告知家属和唐山一看。调查报告认为,玉田县法院告知程序过长,属工作作风懈怠。

 

关于唐山一看民警、驻所医生履职行为的问题,调查报告认为:唐山一看民警在2019年9月5日凌晨从医务室送周广华回监室过程中,因门口有门坎,车没有扶手,于是脚蹬平板车助力,不存在脚踢问题,但存在语言不文明问题。驻所医生给周广华治疗时,存在态度不好的问题。

 

调查认为,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在工作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但不存在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未变更的问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对办案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已逐一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问责。其中,对市中院技术室原主任和玉田县法院分管副院长予以诫勉谈话;对唐山一看民警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市中院技术室法医和玉田县法院主办法官予以警告处分;对唐山一看驻所医生、负责办文办电的唐山一看工作人员和玉田县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及两名承办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唐山一看所长、政委作出深刻检查。


周广华家属收到的不立案通知书


检察院未予立案,家属将提复议 


12月30日唐山市检察院第五部负责人张健、唐山市检察院第十部崔平检察官等一行3人,在迁安市检察院正式向周广华之子王刚送达了回复,并解释了不立案原因,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张健向家属告知,经调查,玉田县检察院没有收到看守所提交的患病情况说明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表示2018年10月15日已经将案件移送法院。

 

根据唐山一看提供的“与办案单位联系情况登记表”记载,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检察院提交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的时间是2018年9月29日,时值案件移交至法院之前的半个月。

 

张健向周广华家属表示,玉田县法院收到了唐山一看提交的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两次,也收到了王刚以周广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但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取保候审,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唐山市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查鉴定意见:周广华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张健表示,这一情况在2019年4月12日电话通知了王刚及唐山一看。

 

与此信息不相符的是,唐山一看此前向家属多次回复,关于周广华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前三次申请,看守所未收到办案单位的任何回复。

 

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取保候审,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这一点,王刚也提出了自己的不解之处,他指出:“母亲病重被送医抢救是9月5日,当天玉田县法院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未做任何鉴定”。

 

张健解释,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目前有规定,但标准并不明确。病重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严重,这在实践中并没有细化的鉴定标准。

 

对于我国目前的普遍情况,深一度记者从多位国内刑事律师处了解到,看守所是在押人员的第一接触人,只要看守所认为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并出具情况说明的,办案单位为保证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核实后一般都会很快变更强制措施。

 

在刑事控告书中,王刚认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玉田,检察长刘铭对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提交的病情说明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没有做出及时明确处理,是导致周广华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的主要原因;玉田县法院法官彭继业、主管副院长张丙新并未进行病情核实,未能掌握在押人员周广华患病的实际病情,未对申请作出回复。因此控告四人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健对此解释称,2019年上半年周广华病情比较稳定,法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与周广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主审法官不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且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这一结果,周广华之子王刚表示,将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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