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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破天!英国最高法院:外国银行英国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可成为仲裁裁决执行标的!丨万邦仲裁

2017-11-30 陈延忠 万邦法律



案例索引


Taurus Petroleum Ltd (Appellant) v State Oil Marketing Company of the Ministry of Oil, Republic of Iraq (Respondent) [2017] UKSC 64


时间: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10月25日,英国最高法院就 Taurus Petroleum Limited v State Oil Marketing Company of the Ministry of Oil, Republic of Iraq [2017] UKSC 64一案作出判决。本案判决确立了:


一、信用证项下款项可以作为第三方债权扣押令执行的对象。


二、信用证下款项的所在地应为支付义务人的所在地。因案涉信用证是法国银行Crédit Agricole的伦敦分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所在地应为英国。


本案案情:


Taurus Petroleum Ltd (下称Taurus公司)与伊拉克国有石油营销公司(State Oil Marketing Company of Iraq) (下称SOMO公司)之间因原油和LPG的销售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将纠纷提交独任仲裁员Ian Hunter依照UNCITRAL规则进行仲裁。2013年,独任仲裁员Ian Hunter就本案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令申请人SOMO公司向被申请人Taurus公司支付8,716,477美元。 


其后,Taurus 公司在英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Taurus 公司得知壳牌公司曾向SOMO公司购买两批原油,并由法国银行Crédit Agricole伦敦分行开出两份信用证。SOMO公司为该两份信用证的受益人。但款项必须支付至位于纽约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伊拉克国家石油收益账户。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Crédit Agricole也承诺按照上述方式付款。


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Taurus公司认为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属于应付给SOMO公司的债权, 其有权申请扣押并作为履行仲裁裁决的财产。Taurus 公司先是依据《1996年仲裁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同时申请了针对上述信用证款项第三方债权扣押令,由法院委托接管人(receiver)接收Credit Agricole银行支付的信用证款项。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2.2条的规定,Taurus必须证明:存在应付给判决被执行人的债权("debt due or accruing due to the judgment debtor from the third party")。Taurus公司认为,根据信用证条款,Crédit Agricole承诺向SOMO公司支付壳牌公司欠付的款项。 因此,这一条件已经满足。英国高等法院作出扣押令,Credit Agricole银行根据扣押令,约向法院支付了950万美元款项。


SOMO公司并未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6条第1款对扣押令提出异议,而是主张英国法院无权作出扣押令,其理由是信用证项下款项位于纽约,并主张信用证项下款项为伊拉克国家财产,享有执行豁免。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SOMO公司关于国家豁免的异议。


上诉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应受Power Curber International Ltd v 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 [1981]这一判例的约束,该案认为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所在地为款项支付地,本案中,即纽约。因此,英国高等法院无权作出扣押令。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

   

本案中,英国最高法院需要审查三个问题:


1. SOMO公司是否仍为案涉信用证的受益人?


2. 信用证项下款项所在地任何认定?


3. 对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否可以采取第三方债权扣押令?

   

☑ 问题一:SOMO公司是否仍为案涉信用证的受益人

   

英国最高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意见认为,SOMO仍为案涉信用证的受益人。多数意见认为,虽然信用证要求付至位于纽约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伊拉克国家石油收益账户,但这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伊拉克石油收益所做的政治安排。只是付款方式的不同,仅仅是通过伊拉克央行名下账户支付,不等于伊拉克央行取代了SOMO公司成为了信用证的受益人,信用证关于“受益人和伊拉克央行”的表述说明受益人仍然是SOMO公司,伊拉克央行对信用证款项不享有利益。少数意见则认为,上述说法损害了伊拉克央行的利益,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受益人应为伊拉克央行。

   

☑ 问题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所在地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其不受Power Curber International Ltd v 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 [1981]这一判例的约束。银行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分支机构,每一分支机构都应视为独立的银行。本案中,信用证由法国银行Crédit Agricole的伦敦分行开出,因此,信用证项下,支付义务人Crédit Agricole伦敦分行的所在地为英国,即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所在地。

   

☑ 问题三:对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否可以采取第三方债权扣押令?

   

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中应准许Taurus公司申请第三方债权扣押令,以执行对SOMO公司的胜诉裁决。Clarke勋爵指出,“国际贸易,特别是国际石油交易,主要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商务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合同的履行,还取决于仲裁裁决以及法院判决的执行。”("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articularly the international oil trade, is conducted predominantly by means of letters of credit…Successful international commerce depends upon the enforcement of contracts, the enforcement of arbitration award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万邦分析


1. 第三方债权扣押令是英国法下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有力武器。如何申请第三方债权扣押令,主要规定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2条。不仅如何,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规则第47条的规定也照搬了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2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判决不仅对英国有深远的影响,对施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而言,也有重大的影响。


2. 就信用证项下款项所在地认定标准而言,本案具有颠覆性的意义。英国最高法院推翻了36年前的Power Curber International Ltd v 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 [1981]这一判例。根据本案,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所在地不再是款项支付地,而是支付义务人(开证行)所在地,英国最高法院实际上采用了UCP600的标准,将银行位于不同国家的分支视为不同银行。


3. 大量中东地区交易中使用的信用证通常由各大银行的伦敦分行开出,付款条件较为间接复杂。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从事中东商事交易活动的业者和法律执业人士可能具有重大影响。本案说明,即使信用证付款地不在英国、并非直接支付给裁决或判决被执行人,只要开证行位于英国国内,仍可能处于英国法院的管辖及第三方债权扣押令的适用范围。这对于计划在英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人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对于无上述计划的人而言,选择英国开出的信用证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4. 本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扩大其管辖权的政策意图极为明显,其辩解的理由是,“总不能一边允许将国际仲裁裁决作为英国法院加以执行,一边又以与英国联系不够密切而捆住执行的手脚吧。”(“it seems inconsistent to allow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ward to be turned into an English judgment for the purpose of enforcing the award and then to limit the means available for enforcement of the grounds of there being an insufficient connection with the jurisdiction”. )对于中国法院不无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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