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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仲裁——争议解決的理性选择 | 万邦仲裁

郑若骅 万邦法律 2022-10-05



万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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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文版经香港律政司授权


仲裁——争议解决的理性选择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

(英文原文刊登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的中国日报,

中文版经香港律政司授权刊登)


作出一个理性的决定,就是以客观评核为重点,在取舍众多选择时,建基于理由和事实,而非舆论或情感。就仲裁而言,需要作出理性决定的事宜,包括仲裁地;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若是后者,应选取哪一间机构。


相信很多人都了解仲裁的基本优点,例如裁决可有效执行、程序具弹性,以及奉行当事人自主原则,包括选取仲裁员。香港的仲裁裁决可在内地及《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执行。这些优点是共通的,与仲裁地的选择无关。在决定仲裁地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仲裁法例是否与时并进,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惯例。香港采用最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没有区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确保制度符合国际标准。保全措施可向仲裁庭及法院申请。


(2)选择负责裁决争议的仲裁员时会否有所限制。在香港,争议方可依据各自的选择,自由委任仲裁员,没有任何国籍限制,让当事各方完全自主。


(3)争议各方能否按意愿选用他们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的律师。香港明确容许自由选用律师,不设任何限制,亦不论仲裁庭所采用的适用法律。


(4)争议各方能否在仲裁地或外地寻求有效和可执行的保全措施。可执行的保全措施有时相当关键。以香港为仲裁地的案件,不仅可获本港的仲裁庭或法院批给保全措施,同时亦可获其他司法管辖区如英格兰或内地批予。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拥有独一无异的优势。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海事仲裁协会、SCIAC)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内地法院申请例如禁制令或冻结资产等保全措施,以协助进行该仲裁程序。香港是内地以外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5)国家法院或政府会否干预。在本港进行的仲裁为商界提供真正的替代争议解决过程,独立于法庭系统。仲裁员在香港的仲裁法例下,全权处理和裁决争议。政府不会干涉仲裁机构管理仲裁工作。


(6)仲裁裁决的质素和执行往绩亦攸关重要。香港的仲裁裁决一般获本地法院认可,并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执行,确保裁决是最终判决并可予执行,是仲裁的重要优势。


(7)容许第三方资助仲裁,这亦是香港法例所订明的。


(8)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毫无疑问。香港法例自二○一八年已厘清知识产权争议可藉仲裁解决,不会成为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


另一个须考虑的地方,是究竟这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假设选择机构仲裁,便要研究相关规则是否适合,以及是否大体上与国际间一贯做法一致。现时,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致相若,故此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会视乎其秘书局可提供的服务,以及机构的收费。我们建议亦应了解其往绩,即有关机构被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海外司法管辖区拒绝执行的个案数目。同时,能为仲裁庭提供训练有素的秘书服务,对仲裁员而言亦具吸引力。


在选择仲裁地前,应谨慎考虑上述这些主要因素,以在有充分资料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决定。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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