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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学雷锋要“签字画押”?法学专家:你们误会了

罗培新 上海市司法局 2019-04-22

作者:罗培新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教授

来源:上观新闻


乘务员只是想固定证据,免除己责,但却做成可能要追究救人者责任的模样,令人委实难以接受……种种误解,均源于对法律的错误认知,将低度注意义务,误解为高度注意义务。



3月17日,D3563次列车上有乘客突发疾病,工作人员紧急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施以援手,一番积极救治后,乘客病情稳定下来。没有想到,列车工作人员竟向陈医生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甚至让陈医生写下情况说明,并“签字画押”。陈医生在微博上吐槽“感觉怪怪的,难道我出门都要带着医师证”……



网友不乐意了,说以后即便想救人,也要三思而后行了。涉事女医生也通过媒体回应称,自己非常后怕,乘务员做法可保护乘务人员,但若患者有事,自己的权益谁来保护?



当然,好人终有好报,虽然有一点迟到。3月19日,“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称,感谢陈医生,出示医师证不是规定程序,是因为沟通不够而产生误解。同日,广西卫健委盛赞陈瑞的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精神,并希望全区医务工作者要向她学习,始终牢记“希波克拉底”誓言,不忘初心,救死扶伤……


“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告诫人类的医学职业道德圣典。该誓言的核心表述是:“吾愿竭尽心力,谨遵为病人谋福利之信条,以一切能力与判断力,采取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



1948年世界医学会(WMA)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宣言》,作为医生的道德规范。

 

面对病患痛苦,医生挺身而出,付出的不仅是医疗技能,更是一颗爱及同类的医者仁心。这种发乎内心的医者本能,与是否携有医师证,着实无涉!

 

人同此心。笔者揣度,列车乘务员并非不能感知这一温暖大爱,他随后一系列看似荒谬的举动,均源于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一个合理的揣测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这名乘务员要固定“证据”,避免日后乘客伤亡而使自己背上责任。因为《合同法》第301条设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也就是说,乘客危难之时,乘务员绝不可以见死不救,而要尽全力施以援手。乘务员如具急救技能,可以自行施救,但一般情况下,是吁请乘客中的医者帮忙施救。两者居其一,均属尽力。


故而,这名乘务员向陈医生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甚至让陈医生写下情况说明,并“签字画押”,无非是想证明自己已经尽力,从而免除后续可能的责任。

 

此种操作,并非全无道理。然而,乘务员过分解读了法律规则,将一般义务理解为高度义务,以至于过分小心,向施救者提出过份要求,委实令人难以接受。



首先,承运人对于旅客身体原因造成的伤亡,并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就此而言,旅客在火车上因病情突发造成伤亡,乘务员只须尽力救治,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并不负责将乘客救活。

 

其次,好意救人者,也不负有救活他人的责任,哪怕因此致人伤害,也属无心之失,无须背上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陈瑞医生主动施救,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无论如何,都不会也不该被追责。

 

第三,医生的紧急救护行为,与其执业范围无涉。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当然也无须出具医疗证了。说白了,对于陷入危难情境的患者,任何人均可施以援手,与医疗证没有任何关系。



因而,对于乘务员来说,针对此事的正确操作是:对事件过程进行一般性记载,证明发生过这些事实,然后向救人者说明这一记载的用途,并重点声明各方均不会因此背负任何责任,以消除可能的误解。在此基础上,可以请救人者签名,如遭拒绝,也无妨。相信人在做,天在看,乘客那么多,善恶终有分明时。无论如何,要求救人者出示医生证,既无必要,又不合理,更显无情,委实不当。

 

然而,要求所有乘务员系统理解法律规则,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对,未免过于严苛。一种可行的做法是,铁路部门本着“最简够用”原则,优化流程,统一标准,融情入法,向施救者释放温情与善意。


还需要检讨的,是我们多年来刻板僵化的法治宣传。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写道,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站在你面前,而你却不知道我爱你……此句用于解读法律与民众感知度之间的关系,同样生动贴切。

 

如何针对生活中的具体事例,以生动活泼的语言开展法治宣传,入脑入心,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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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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