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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3年5月9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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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波 文章首发于公众号视野青年
悲愤!夹杂着伤心和无助感。
我能做些什么呢?什么都做不了,只能多写几个字,拿起手中的武器,在黑暗里寻找光明。
9月13日,自媒体“陆火Media”发文称,江西贵溪天禄镇流桥村一名12岁的女童于中秋节当日遭52岁村支书强奸。 又是幼女强奸案!
以前,我看《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只是觉得悲哀。台湾省的一个花季少女,在懵懂无知的年纪里,惨遭毒手,一个有才华、有思想的少女,被人为的推入万丈深渊,因抑郁留下万字自传愤然离世...... 后来,现实里的故事听多了,反而觉得只剩下可怜加无助。
14岁女孩被人强奸了8次,怀孕、堕胎、患抑郁症,最后离开人世...... 他们来到这个世界,原是想要感受爱和温暖,看见这世界的美好,创造这世间的无限可能。可是花骨朵儿都还没有开起来,就被人戕害。 这几个词出现在你的眼前的时候,代入一下,会是多么的无助与绝望?!
如果说疫情已经令人感到疲惫,那么这样的事情是否令人感到绝望?! 可是,令人感到滑稽的是,自媒体在报道,官媒在辟谣。
通报中特别提到女童父母从未进过方舱,其实是一个避重就轻的说法,据了解,女童父母当时的确在疫情集中隔离点,只是村民分不清方舱和隔离点的区别,口误说成了方舱。
通报的冷漠无情和避重就轻,已经令人感到深深的无助和不适。一股厌恶感由内散发......久久不能平复!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这让我想起李易峰事件。出事的前一秒还在正儿八经的辟谣,如果不是权威媒体一纸通告,差点就瞒天过海了。
所以,谣言到底是谁造出来的?有没有一些事实根据?为何事件的真实性没有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发出来,而是自媒体?
无论是丰县铁链女、还是唐山烧烤打人事件,貌似都是自媒体第一时间发声。我不排除自媒体为了流量蹭热点,但是民众关切的真实事件,就那么不能让民众知道吗?
他们是在掩盖什么呢? 9月13日晚上,著名媒体大咖胡锡进发文,《所有强奸案都令人发指,什么时间和环境下发生都一样》,算是对这件事的表态。
犹抱琵琶半遮面,遮遮掩掩的事实是:贵溪市天禄镇流桥村一名12岁的女童在中秋节那天在家中,遭到该村党支部书记刘亮宗强奸。 而这个村党支部书记刘亮宗贵庚多少?已经是52岁的老爷爷了啊!并且还是市人大代表!
试想一下,他自己或许也是有孙女?也是有后代的吧?12岁的女孩子啊!他是怎么能够下得去手的呢? 我想起一首歌,是我们小时候唱过的歌,不知道现在十一二岁的孩子还会不会传唱: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但是,对于这一位12岁被伤害的女孩子来说,明天已经变得非常恐怖和无助了......是谁的怂恿和无视,才会让这样的悲剧频繁上演?
据我了解,除了这样在疫情中被伤害的小女孩,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小女孩遭伤害,或者给钱私了,或者无人关注未见报道,或者就此堕落,辍学生娃......
社会在发展,生活更加美好。在这里我也建议,我们个别官媒在新闻报道上面是否能够更真实、积极? 避重就轻、掩盖事实,这些都不是好的做法,也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和社会的发展。 很多事情,如果不是某些自媒体的核实求证与发声,那些恶性案件很可能根本不会进入公共视野,也大概率不会有警方通报。 我们也呼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保护好自己身边的人。毕竟,这是一个谁都靠不住的时代。 全文完。感谢大家阅读。如果喜欢视野青年的文,请点赞打赏转发三连,谢谢支持 作者:海波,互联网从业者。长期提供广告推广策划、网站建设、广告软文、文案、公司自媒体内刊等的代写作以及互联网运营、推广相关代运营。知乎:是波波啊。公众号:视野青年。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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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悲剧!父母疫情隔离12岁女童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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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离,女儿被强奸。
所以,这或许是他们掩盖的真相,怕丢脸嘛。一个披着人皮的流氓、一个隐藏在人民群众里的坏人,竟然代表了全市的人民。
贵溪市的人民也真是可怜、可悲。
疫情的天灾,都唤不醒人性的贪婪与肉身的欲望,可见此人心中是多么黑暗。我们还不用去扒这位村支书的背景、家庭组织。
禽兽不如的东西!
疫情已经三年,防疫在我们国家已经做得非常成功,无论是封控还是隔离,都是有一套成熟且完善的机制,那么光天化日之下,12岁的女孩子又怎么会被同村的老汉伤害呢?
防控的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呢?
值得深思和改善。
我们的官方与其挖空心思去辟谣,不如夺取研究一下,怎么避免或完善这种非人类能干出来的事情的发声吧!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一般的强奸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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