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十二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苏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第十二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
招生简章
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破产制度促使陷入绝境企业“规范退出”、帮助经营困难企业“涅槃重生”、警示运行正常企业“向死而生”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破产法律制度深入实施,应该使依法破产成为企业退出的常态化方式;要将实施企业破产法与加快制定、完善、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结合起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理念,营造良好的破产法治环境;加大普法力度。向企业、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宣传破产法律制度,将法律政策、改革举措、典型案例相结合,引导社会全面准确理解破产,更加主动运用破产。2021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启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
目前,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企业破产制度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世界银行新的宜商环境评估工作也即将启动,“办理破产”指标更新为“商事破产”指标,依然位列十大一级指标。中国破产法的发展迎来了最佳的历史时机。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必然要求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管理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实践技能。因此,破产法教学科研人员与实务工作者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最新破产法配套规定和司法政策,汲取先进地区的破产审判经验,丰富知识储备,提升专业技能。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决定在此前十一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基础上,主办“第十二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破产法、民商法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商事法官、破产管理人组成授课团队,系统全面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全面提升相关实务人士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准。
欢迎各位从事破产审判、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自政府部门的负责破产行政事务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的实务人士和高校科研系统的师生报名参加本期研修班。
01
课程主题
本期研修班将按照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授课,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研讨形式进行。授课老师将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现行破产法及其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等司法意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并将邀请参与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权威专家讲授破产立法前沿问题,涵盖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实务中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心内容:
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程序的启动
主要包括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分、衔接;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把握;破产法适用范围、跨境破产处理;破产原因的精准理解;不同主体的申请权保障;执转破的原理与实务操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2. 管理人依法履职与债权保护
主要包括管理人的角色定位;管理人履职保障与风险防范;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债权清偿顺位、债权实现
3. 债务人财产制度中的难点与前沿问题
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取回权;无效行为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租赁合同的处理;财产网拍等问题
4.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与规则适用
主要包括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重整程序的启动与预重整实践;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与管理模式;重整计划的起草、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信用修复等问题
5. 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担保问题
主要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权威解读
6. 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处理问题
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待履行合同、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7. 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中的税法问题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如何参与破产程序、管理人如何应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重整中的税务处理、税务注销登记等问题
8.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问题
主要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优先权冲突处理、续建融资、以房抵债协议处理等问题
9. 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前沿问题
主要包括管理人制度、合并破产制度、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规则设计等问题
(以上部分内容可能安排在授课期间额外增加的开放式交流环节,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进行问答交流。)
02
授课师资
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与民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
以下是部分授课专家的简介: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修改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山西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影视娱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物权编课题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农村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的起草与论证工作。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中院、温州中院、太原中院、海淀法院等单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无锡、苏州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咨询监督专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年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陆老师
法学博士,资深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法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某中院审委会委员,主办若干起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在《法学家》《法律适用》等核心刊物公开发表 10 余篇学术论文。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兼职副主任。在《法学》《法律适用》《破产法论坛》等刊物发表《期房交易合同在破产法上的效力研究》《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等多篇学术论文。
以上专家均已确认接受邀请,另有其他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参与授课和开放式互动交流。具体授课安排以报到时的课表为准。
03
时间地点
(一)学习时间:
2022年12月8日-11日(12月7日全天为报到时间,实际授课 4 天即12月8-11日,每天8个小时授课时间,期间有一个晚上为开放式互动交流,共计42课时)。
特别说明:如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开课,将延期举办。
(二)授课地点:
苏州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04
招生对象欢迎以下单位人员报名:
(1)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
(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人员;
(3)从事公司清算、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
(4)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5)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等。
温馨提示:本期研修班招生名额限300人以内,按照报名缴费先后顺序录取。
05
学习费用本期研修班学习费用为 6000 元/人,包含课程资料、教材和赠书、场租、证书(含学时证明)、学习期间的午餐。晚餐和住宿需要自理,会务组可代为预定住宿房间。
下列条件下,学员报名享受八五折优惠:
(1)同一单位(不含分所)5人以上集体报名;
(2)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总所与分所之间 10 人以上集体报名;
(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不含分所)报名;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5人以上(不限同一单位)集体报名;
(5)往期参加人大法学院或者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办的研修班学员报名,可凭之前主办方颁发的“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有效结业证书(出示证书扫描件,且证书上的姓名与本次研修班报名的姓名需一致)。
特别优惠安排:各地级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集体报名30人以上的,可享受八折优惠(单独报名不享受此优惠)。
上述费用需在报名时缴纳,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负责收费并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请在报名缴费成功后,随报名表附上开票信息。
06
报名方式
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到 rucfaxuepeixun@163.com,按照缴费时间先后顺序确认是否报名成功。
07
缴费方式(一)个人账户缴费:
点击“人大培训网”发布简章的缴费链接,通过学校电子收费系统缴费。(收费地址:http://peixun.ruc.edu.cn/index/index/project_cont/id/2370.html)
学员通过点击简章页面发布的“报名缴费”按钮,可直接打开“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中该课程班的对应收费页面,注册并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缴费。全价可以直接支付,享受优惠价的学员需先致电010-62510145,请老师修改价格后再支付。
郑重提醒:学员如果遇到招生人员以参加本课程班培训为由,要求学员缴纳任何公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10-82507931。
(二)单位账户缴费:
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汇款缴费。
户 名: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帐 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特别说明:汇款时“收款人(单位)”一栏均只填“中国人民大学”六字,在“用途/摘要”栏里填上“ 法学院+第十二期破产法班+学员姓名”,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单提交至 rucfaxuepeixun@163.com法学院有关负责老师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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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证书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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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联系人:
万老师 (010) 62510145, 13301307655(可添加微信)
李老师(010)62510145,18911821663(可添加微信)
传 真:(010)62514365
邮 箱:rucfaxuepeixun@163.com
地 址: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611室
附件:报名表
点击下方链接获取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