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翻英国的“骗炮”案有多离谱?
一名男子谎称自己做了结扎手术,一名女子因此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事后,男子发短信坦白了真相。
女子紧急避孕未果,结果只能怀孕、堕胎,身心受损……
最近,英国这宗性侵案的判决引发争议,还惹怒妇女团体;其判决结果作为判例,也将影响英国男女交往的法则。案件还在英国社会引发讨论:什么才是真正的“性同意权”?
在一审时,当时的陪审团以“欺骗强奸”(rape by deception)为理由判处该名男子有罪,震惊英伦——这是第一宗因为“欺骗生育能力”而导致被认定为“欺骗强奸”的案例。
实际上,此男罪行累累,通过约会网站寻找猎物,实施强奸,早在2016年就被判多项强奸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2019年再次被判强奸,其中一项罪就是眼下的争议案件。
不过,该男子就这一项罪行提起上诉。上诉法庭近日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就自己的生育能力进行欺骗,在法律上不被看作让同意权无效”。也就是说,这种欺骗并不包含在“欺骗强奸”的范围内。
于是,该男子看到了“一丝希望”,其律师准备要求减刑。
妇女团体非常愤慨。
“女性正义中心”(Centre for Women’s Justice)创始人哈丽雅特·维斯特里奇评论道,这个判决“使性同意权的法律条文变得含混不清”,而且对现有法律进行了“歧视性的解释”。
“英格兰及威尔士强奸危机”(Rape Crisis England and Wales)的发言人凯蒂·罗素则批评,这个判例无助于“减少性侵害,宣传更健康、更尊重的性态度”。
上诉法庭并非终审,目前尚不知道检方是否会上诉。
01
“抱歉,我需要坦白……”
“国际范Plus”综合多家英媒报道的去年庭审时呈现的事实,还原了案件的经过——
《德比郡电讯报》表示,这位名叫杰森·劳伦斯和女子A在约会网站认识,见面之前曾互发信息。他在对话中明确告诉对方,自己节育了(原话是“剪掉了”)。
据《泰晤士报》介绍,两人在外共度一晚,然后回到A的住所。
BBC称,A作证时表示,两人见面后、发生性关系之前,劳伦斯口头上又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她还表示,她明确告诉劳伦斯,她不想怀孕,但是劳伦斯向她“保证”,他的确节育了。
两人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劳伦斯在半夜离开。但他第二天又发了一条短信给A:
我需要坦白。我还有生育能力。抱歉……
”A赶紧进行了紧急避孕,结果失败了,还因此怀孕,不得不人工流产。她事后向警方报案。
一审时,检控官克莱夫·斯托克维尔问A:“如果你知道他没有节育,是否会和他发生性关系?”
A回答道:“绝对不会,除非他有其他保护措施。”
A还向法庭表示:“谁会做这样的事情?我当时惊愕得目瞪口呆。”
在一审前的庭前程序,劳伦斯的律师们曾经申请法庭撤诉,理由是A是在同意的情况下和劳伦斯发生关系的。
检方当时表示,这种“同意”因为劳伦斯的欺骗而无效——即便劳伦斯真诚相信女子同意了,这种想法也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官同意了检方的理由。开庭之后,检方也说服了陪审团,这是一种“欺骗强奸”,是强奸的一种。最后,陪审团认定劳伦斯有罪。此时,劳伦斯已经因2016年被判犯有数宗强奸罪而在服刑中,新判决让他再增一罪。
劳伦斯的律师最终决定上诉。上诉庭支持了劳伦斯一方。不过,劳伦斯依然要继续服刑,律师希望争取减刑。
02
二审判决难服众
去年的一审判决已经备受关注。当时舆论认为,判决厘清了对生育能力的欺骗也属于“欺骗强奸”,会是相当重要的判例。
一年之后,上诉法官推翻了一审判决。一来一往,都震动社会,引起大讨论。
上诉法庭法官负责撰写判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巴内特勋爵表示:“根据2003年法案(注:《性侵害法案2003》)第74条,当事人(注:指受害者)没有因为上诉人(劳伦斯)的谎言而被剥夺自由选择是否和其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原来,《性侵法案2003》规定,在“他人没有同意性器官插入”或“没有足够理由相信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性器官插入,则犯下强奸。
这类强奸被学者称为“欺骗强奸”。
法官对比了有关“欺骗强奸”的两个经典判例。
一个是著名的阿桑奇案。争议人物阿桑奇被瑞典以强奸罪起诉,从英国引渡到瑞典,涉及了“欺骗强奸”的情况。
阿桑奇案确立了一条规则:“如果同意以在性交中使用避孕套为条件,而该条件被故意无视,等同于强奸。”
另一个则是R(F)案。一名女子以性交中在射精前取出为条件,同意和丈夫性交,但该要求被蓄意无视,所以被视为强奸。
巴内特勋爵认为,跟阿桑奇案和R(F)案中的女性不一样,A同意对方完全进入,也同意在没有避孕套保护的情况下射精。
至于劳伦斯的欺骗,法官认为:“该女子被射精行为的本质所欺骗,其欺骗和性行为的具体表现无关,而是和与之相关的后果有关。”
简单而言,劳伦斯的欺骗跟阿桑奇案和R(F)案中的欺骗情节是不一样的,不能等同于“欺骗强奸”,因此也就不构成强奸了。
对此,控辩双方显然有不同的见解。
在一审中,检控官克莱夫·斯托克维尔在开庭立论时表示,劳伦斯的欺骗,“剥夺了她的自由选择权”。
“她的同意是由于一个谎言而取得的;我们认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
辩护律师大卫·伊曼纽尔则表示,将这一欺骗认定为强奸,“逾越了界限”。
劳伦斯的另一位律师肖恩·德雷克特在获知二审结果后表示,一审定罪的理据让人忧虑,一旦形成判例,大批男女的合法行为会被定罪。
他认为,二审判决厘清了“一个人的性同意权可否被另一人的欺骗所否定。”
据“国际范Plus”了解,性同意权一直都是性侵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所以,比起暴力或胁迫,有太多的强奸情节不容易界定。
《纽约时报》曾经撰文《只有暴力胁迫才构成强奸吗?》,引述美国活动人士乔伊斯·肖特在一场TEDx演讲中的讨论,她希望确立有关性同意权的普遍原则。
肖特自己就有遭遇性侵的不幸经历。她到处演讲,希望社会普遍认可:性同意权中的“同意”,应当是“明确知情同意”(consent),也就是“自愿、了解、知情下的认同”,而不是“赞同”(assent),即“表面上的同意”。
肖特表示:
当有人对你说谎的时候,你可能表面上看来是同意了,但你并不了解、不知情,你可以赞同和认同,但并不意味着你对此‘知情同意’。
”因此,只有对“同意”进一步细致地规范,才能在社会交往以及性行为中规范边界,保护一方不受另一方伤害,尤其是女性。
在英国,“欺骗强奸”这一法律概念的出现,正是一种进步,在一步步规范性同意权。然而,劳伦斯案的新进展,让外界批评不利于保护女性或普遍人权。
妇女团体的反响尤其大。
“女性正义中心”的哈丽雅特·维斯特里奇批评,法律规则变得含混不清,不利于保护女性。“当女性装扮成男性在性交中被定罪、被判徒刑,男性欺骗女性导致其怀孕却不是犯罪。”
维斯特里奇指的是早前一宗案件中,一名女子假扮男性,分别让多名女子蒙上眼睛,跟她发生性关系,最终被判处六年徒刑。维斯特里奇认为,对于欺骗的定义不清晰,而且有偏向男性的嫌疑。
“英格兰及威尔士强奸危机”的发言人凯蒂·罗素表示,《性侵法案2003》清楚界定,一个人在决定是否同意性交的时候,必须同时具备能力和自由。
“这表示,他们在做决定的时候,不能被任何情况干扰。法律还确认了,性同意权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可能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不同意生育。”
她表示,在劳伦斯案中,劳伦斯的谎言导致了受害者“身心遭受严重受创伤的结果”。
她总结道:“我们必须更好地确认和理解真诚的‘同意’的含义,不仅仅为了性暴力和性侵害幸存者的刑事正义,还为了减少和避免性侵害,推广对于性更健康、更尊重的态度。”
03
永恒的课题
劳伦斯的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有利于他们申请减刑。
劳伦斯今年54岁。《卫报》在2016年的报道中将他形容为连环性袭击者。他通过网上约会软件接近5名女子,对她们实施强奸,在2016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已在服刑中。
2016年案件的庭审报告显示,他事后给其中一名女子发短信说:“当你哭着让我停下来的时候,我停不下来,我对自己感到非常懊恼。”
这种“懊恼”并未打动法庭。六男六女组成的陪审团宣布他有罪。
法官格里高利·迪金森表示:
我确信你是一个不诚实的、控制欲极强以及对女人来说非常危险的男人。
”迪金森法官认为,劳伦斯可能对公众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必须判处终身监禁。
法官指出:
“这么多的受害人,你所要为之负责的恐怖的、人神共愤的案件中,终身监禁的判决是正当的……在你所犯下的罪行中,你当作什么都没有发生似的,你没有任何忏悔,对于这些罪行没有丝毫重视,尤其是对你对这些女士造成的痛苦。”
“你的目标是让受害者处于一个不利的情景下,然后你对她们为所欲为,猜测她们可能因为太害怕或羞愧而不去控告你。”
2019年,劳伦斯再次被起诉,其中一名受害者就是上述认为遭到了“欺骗强奸”的女子A。
这宗官司,劳伦斯上诉成功。
英国刑事案件采取三审终审制,目前尚不知道检方是否上诉。
但社会的讨论将继续下去。在男女交往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是永恒的课题。
“国际范Plus”认为,保护一方不被随意起诉定罪固然重要,但保护另一方不在谎言引导下错误行使性同意权,也很重要。尽管各国法律不同,但正如凯蒂·罗素所言,我们需要推广更健康和彼此尊重的文化和社会共识。
文丨国际范Plus撰稿人 多恩
参考信息来源:BBC, The Guardian, Derbyshire Telegraph, The Times, The New York Times,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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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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