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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八)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征收补偿款
2015年9月,三亚市对东岸村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两个方案均对“转户村民”“其他情形人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其他情形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转户村民”的标准。
2016年8月,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与符文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房屋征收补偿6773808.90元。之后,吉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符文雄不属于“转户人员”,而属于“其他情形人员”,遂要求符文雄返还征收补偿款145.5万元,符文雄向吉阳区政府返还了50万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返还50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符文雄一家于1991年从落笔村委会半岭村迁入东岸村委会丹州六组,户籍亦随之迁入。但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符文雄一家未能在丹州六组分得承包地,同时落笔村委会也取消其土地承包权。综上,符文雄一家自户籍迁入东岸村委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丹州六组,享有该村委会集体福利待遇,在原村委会也没有土地承包权,并不是“空挂户”或“寄挂户”。
法院认定符文雄具有丹州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决吉阳区政府向符文雄返还50万元补偿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农村的复杂情况,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特别是外来村民的资格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坚持了两个原则:基本生存保障原则和资格唯一原则,着重审查外来村民的户籍是否已迁入集体组织、是否以原籍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及是否已取得替代性保障等因素,避免了“两头空”、“两头占”的情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马焱
审核:黄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