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广州通报疫情防控情况!广州一确诊病例隐瞒接触史被刑拘
6月8日上午,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了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代表介绍疫情防控最新情况以及涉疫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案例等。
通报病例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斌通报病例情况。6月7日0时至24时,我市新增10例境内确诊病例,均为主动排查发现;其中核酸大排查发现3例,密接者排查发现7例。此外还有4例由原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
昨天新增这10例境内感染者,9例在荔湾区白鹤洞街封闭区,1例在番禺区大石街,均与此前白鹤洞街感染者有关联。
5月21日至6月7日24时,本轮疫情全市累计报告108例境内感染者,确诊病例98例、无症状感染者10例。目前,所有感染者均在市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病例情况详见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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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核酸大排查情况
陈斌进一步介绍了核酸大排查情况,5月26日启动核酸大排查以来,通过强化专家督导、统筹医疗资源、规范操作指引、优化技术保障等措施,不断提高核酸检测的速度和效率。截至6月7日24时,全市累计核酸采样2798.55万份,共发现阳性40人。
其中,6月4日起,全市11个区陆续启动全员大排查以来,共发现阳性10人,3人在南沙区筛查中发现,7人在荔湾区重点人群、区域或场所排查中发现。
6月7日,全市11个区共采集高考考场环境样本1778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会上,针对近期低风险区域居民就医问题,陈斌还提出了五大注意事项。
一、不适症状需重视。近期,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应引起足够重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减少跨区域流动。
二、非急诊先预约。目前我市各医院已全面实行门诊非急诊预约制,非发热患者请预先通过微信服务号“广州健康通”,或医院微信公众号、电话、官网等方式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段来院就诊,避免人员聚集。如果是发热患者,则请第一时间到附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
三、提前关注健康码。就诊前,预先关注自己的健康码情况。老人、儿童的健康码可由家属代为办理,就诊时可提前将健康码彩色打印,带至现场验证就诊,陪诊家属不超过1人。持黄码市民,请向社区主动报告情况,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尽快前往就近临时采样点(或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健康码黄码期间请您做好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
四、全程防护做到位。途中及就医全程均需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请勿佩戴带阀门的口罩。若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途中应尽量避免交谈。就诊过程中注意手卫生,接触公共设施和就诊结束后,要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
五、看病结束莫逗留。就诊结束后尽快返回,不在医院区域或人群密集场所逗留。
陈斌表示,疫情期间,寻求医疗服务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有关防控指引,做好个人防护,落实好每一项防控措施。
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陈斌介绍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流行病学调查(简称“流调”)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流调需要与患者及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询问患者患病前后的暴露和接触史、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寻找与传染源、传播途径有关的蛛丝马迹,为判定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隔离措施、确定消毒范围等提供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有法定义务,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向流调人员提供真实、详细信息。
“不配合流调,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斌介绍,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对在流调中掌握到的阳性病例所涉及到的重点场所和小区进行了梳理,并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和省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广州市发布18号通告!卫健委通报144个地点,去过人员务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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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呼吁广大市民,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去过已公布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社区或单位报告情况,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立即到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至少做到3天内检测2次。如有必要,请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广州警方通报近日依法查处的
他表示,当前广州市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上下迅速响应、全面动员,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大局。但是仍有个别人员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最终受到警方查处。
第一类是依法查处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
医院就诊时隐瞒曾与确诊父母接触
广州番禺一患者被刑拘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类是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的2个案例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广州一人被刑拘
案例1: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编造室友确诊信息引多部门出动、群众恐慌
广州一人被行政拘留
案例2: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第三类是依法查处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的案例
从化一旅店住客拒做核酸检测还袭警
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第四类是依法查处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的2个案例
强行冲卡驶离疫情防控区还袭警
海南村3男子钓鱼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被治安处罚
案例2: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3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规保障疫情防控
广州已发布通告18份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了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州市司法局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防控专班,汇编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文件,开通涉疫文件审查“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涉疫法规规章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州市人大及时出台《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法律法规及上述决定的授权,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发布通告18份,这些通告全都经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其中近期(今年5月29日起)发布6份通告,主要针对分级分类防控、离穗车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
目前,广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是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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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穗卫健宣、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
编辑:洁妹 责编:邹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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