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继承指南(一)】内地居民在香港遗产如何继承?
黄善端
1继承程序:“遗产承办程序”
根据香港法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由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士(如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等),通过“遗产承办程序”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方可对遗产进行处理(除非遗产价值不超过港币15万元,则可根据简易管理程序申请由遗产管理官对遗产进行管理)。关于香港遗产承办程序的介绍,见本指南所附简介。
2主管机构
遗产承办的主管机构为香港高等法院辖下的遗产承办处。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三楼。热线电话:00-852-2840 1683。
3办理方式
在理论上,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士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办理遗产承办。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办理遗产所涉及的申请文件相当复杂,因此当事人一般均通过律师办理有关手续。遗产承办处在其出版的小册子中亦指出,是否聘请律师属于申请人的个人选择,但建议在以下情况下聘请律师:(1)申请看来复杂及/或遗产情况复杂;及/或(2)你对于准备及提交必要的文件等法律程序并不熟悉(小册子第8.3段)。
根据实务经验,除非属于可通过简易管理程序处理的个案(见上),否则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简单的个案。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均应聘请有经验的香港律师办理有关手续。
4内地居民注意事项
涉及内地居民的遗产承办手续,有三个问题要特别注意:(1)保险问题;(2)法律适用问题;及(3)证明文件。
(1)保险问题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申请人为非香港本地居民,则其在申请遗产承办时,一般需要购买保险以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责的担保(关于遗产代理人职责,见本指南所附简介),目前各指定的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大约是遗产价值的3.75%。具有经验的律师有机会可以为申请人争取豁免此保险担保。
(2)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不在香港,则在处理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来处理,而且还必须同时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所在国/地的法律来处理。因此,当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时,遗产承办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处理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根据内地法律进行处理。为此,按照香港法律,申请人还必须聘请内地律师出具一份内地法律意见书,以对有关内地法律问题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时,遗产承办的申请还必须内地律师参与。
(3)证明文件
当有关的遗产承办个案涉及内地因素时,如被继承人或申请人为内地居民、死亡地为内地等,申请人就必须提交在内地形成的证明文件,比如内地的结婚证明、户口簿、公证文件等。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内地出具的有关文件,特别是公证文件,必须符合遗产承办处的要求,同时也要与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配套。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在未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地律师的意见,即自行在内地出具有关公证文件,导致申请文件出现问题。
5我们的建议
基于上述的涉及内地居民的遗产承办申请的复杂性,我们建议,内地居民在办理香港遗产承办手续时,不仅要通过香港律师办理,而且还必须通过具有丰富办理涉及内地的遗产承办个案经验,并且与富有经验的内地律师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香港律师办理。否则,申请人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在工作上的不协调,将很容易造成申请手续中的障碍,甚至导致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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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考
遗产承办处小册子: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probate.htm
Guide to Non-Contentious Probate Practice:
http://www.judiciary.gov.hk/en/crt_services/pphlt/pdf/guide_to_probate_practice.pdf
附:香港遗产承办程序简介
法律程序 | 香港的遗产继承程序,一般称为“遗产承办”程序。 |
与内地继承的区别 | 与内地的遗产继承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香港的遗产承办采用了“遗产代理人”制度。 |
遗产代理人 | 可分为: (1)“遗嘱执行人”(对于有执行人的遗嘱继承而言);及 (2)“遗产管理人”(对于无遗嘱继承(类似于内地的法定继承)或无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继承而言)。 |
遗产承办程序的特点 | 程序的目的是要确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
遗产承办程序的结果 | 结果体现为符合成为遗产代理人条件的人,经法院确认被授予遗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
法律文书 | 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获得法院确定为遗产代理人的申请人,会被颁发一份称为“授予书”(Grant)的文件。 |
“授予书”的分类 | “授予书”是一项法院命令,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类型: (1)在遗嘱继承中授予遗嘱执行人的称为“遗嘱认证”; (2)在没有执行人的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称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及 (3)在无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的称谓“遗产管理书”。 |
遗产代理人的权责 | 在获法院颁发“授予书”后,申请人即成为遗产代理人。遗产代理人不同于受益人(如继承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遗产的权益首先归属于遗产代理人,遗产代理人有权以所有人的身份对遗产进行任何处分,在法律上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与此同时,法律也要求遗产代理人承担很大的责任,他必须按照遗嘱或法律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处理,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遗产代理人即有机会构成对受益人权益的侵害,从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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