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家事】《互认安排》系列(一):《家事互认安排》对跨境业务律师提出新要求,两地法律融合释放新信号
黄善端
本文于2017年6月21日首次发表于“跨境法务第一问”订阅号。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家事安排》”)昨天(2017年6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两地签署,可谓是两地司法协助工作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长时间以来,无论是从事区际法律研究的学者,还是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律师,均期盼着这一两地司法协助安排的签署。《家事安排》的落实,宏观意义显然重大(已可见于许多报道),其对两地司法实务的影响亦相当广泛。由于涉及的问题甚多,不可能一一讨论。在此仅说一些个人感受(算是赶个热点),简单地说一下《家事安排》对两地律师和法官的潜在影响。
一、对从事跨境业务律师提出的新要求
这次《家事安排》所适用的判决范围相当之大,对于许多一直关注此问题的许多法律人来说,甚至可以说是超乎预期。初步看来,根据《家事安排》并以符合其所规定的条件为前提,几乎多数的两地家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具有终局性的判决,包括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对方法院均予以承认及/或执行。甚至一些并非完全终局性的判决,如香港的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令(《安排》第3条2项3)也含括在内。
《家事安排》的实施,无疑将对处理跨境家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人(特别是律师和法官)具有相当的影响。最明显的是,在比较全面的互认安排下,通过承认对方的判决,实际上同时也承认了对方的实体法(包括根据冲突法所适用的准据法),这就对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和法官提出新的要求。在过去基本上互不承认的状态下,两地一方的律师和法官无需太多考虑对方的判决及法律问题(根据冲突规范以对方法律为准据法的除外),但在《家事安排》下,大家恐怕就不得不考虑对方的法律了。
对于律师来说,以我们内地律师为例,我们只有了解香港相关法律,才有可能更准确、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知道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所可能获得的判决,从而了解在哪里采取法律行动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必须了解香港法律,才能准确掌握内地判决在香港被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特别是要准确了解内地判决所可能涉及的香港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问题,才能避免内地判决因违反香港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而不获得承认的情形(《家事安排》第9条2款)。比如,在内地的抚养权案件中,法院往往作出“手足分离”的处理,但香港法院把“手足同亲”视为体现子女最佳利益大原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内地法院的“手足分离”判决就甚有可能被视为不符合香港的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
《家事安排》不仅对律师提出新的要求,对法官和法院也同样提出新的要求。《家事安排》实际上是要求一方法院通过本地的法律程序来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及其法律,这就需要一方的法院更准确、全面地掌握对方的法律,才能正确地通过本地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及其法律。比如说,香港的一些家事案件命令内容颇为复杂,比如探视权命令会涉及非常具体的安排,内地法院和法官如何通过内地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文书,准确执行这些安排,就需要加以研究。
二、两地法律加快融合的契机
正是因为对两地律师、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可以预见,《家事安排》在客观上将很可能会成为加快两地法律融合的催化剂。个人长期从事跨境业务,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两地法律融合的趋势,但同时也体会到这种融合的困难。香港即将迎来回归祖国20周年,个人认为(纯粹是个人感受),两地法律的交流和融合远未达到20年所应有的预期。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两地律师、法官相互学习法律的程度远远不足。两地法律的交流与融合,关键在于相互学习,可以说,《家事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以制度“强迫”两地法律界相互学习。正因如此,个人认为《家事安排》很可能会成为加速两地法律交流与融合的契机。
在相互学习的问题上,个人感觉,香港法律界对内地法律的了解,尤其有待提高。可能有人认为,目前已经有不少香港人读过内地法律的相关课程,甚至有的也考到了内地司法考试(包括我本人)。
但是,必须指出,读过、考过,与真正了解,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就算按数量计算,我们也可以统计一下,香港人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执业律师资格并直接从事内地法律工作的人数,与内地居民取得香港执业律师资格并直接从事香港法律工作的人数,孰多,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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