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大陸販毒被拘,律師辯護7年變4月
羅天亮
廣東德博惟度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2017年7月,某L通過微信聯繫港男某G購買毒品。商定交收時間地點後,當日晚間,二人在羅湖黃貝嶺一家日餐廳見面,G將1小包毒品(1.61g)交給L,並向L收取了人民幣200元。交易剛完成,公安當場抓獲G,從其身上搜出毒資200元,疑似毒品2小包(一包5.06g,一包3.57g)。
G被刑事拘留*後,家屬隨即聘請跨境法律服務專業智匯成員羅天亮律師為辯護律師。羅律師第一時間開展辯護工作,並與G會見。經瞭解,G確實有販賣大麻的事實。羅律師隨即向公安瞭解案情,竟發現公安指控的罪行為販賣海洛英(!),數量為10.24g。若按此案情處理, G將會面臨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羅律師隨即向公安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指出毒品種類有誤。公安經確認,在向檢察院提交的《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中將毒品類型種類改為大麻。按照此案情,G面臨的法定刑期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程式中,經過仔細閱卷並分析證據,發現G在調查過程中具有供出並且協助抓捕毒品上線賣家的立功表現,但公安在《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中並未提及。羅律師隨即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中加以強調,並與檢察院交涉,並得到認可,確認了G的立功情節。如此一來,G在三年以下徒刑的基礎上可以得到減免。
最後在法院庭審中,羅律師在向法院強調G不但有立功表現,在G確有其罪的情況下,以G犯罪後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良好等理由“求情”,說服法院從輕量刑,最終判處了大幅度低於三年刑期的4個月拘役刑*。
在內地的刑事訴訟中,律師的辯護工作開始於公安偵查階段,而不是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才進行辯護。律師越遲介入,辯護空間和效果越小。如果等到開庭審理時才介入,證據、案情早被定型,恐怕已經為時已晚。
*刑事拘留:
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遇法定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期限最長可達37日。與此相區別,行政拘留則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等法規但不構成犯罪行為的處罰手段;期限最長為15日。
*拘役:
一種主刑,通常對較輕的犯罪行為判處此刑,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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