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专区】《内地个税改革与“港漂®”》讲座要点
总目
一、纳税是光荣的!!
二、“港漂”是否须就香港收入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税收居民身份
三、“港漂”的税收居民身份,可分为四个阶段
四、内地税收居民的光荣!
五、“港漂”可成为香港税收居民,但具备香港税收居民条件也仍然可能被视为内地税收居民
六、要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并只按照香港税收居民纳税,还必须符合tie breaker rule的条件
七、成为纯粹的香港税收居民(阶段3或阶段4)没有明确的“标志”
八、“183天规则”与“港漂”无关
九、在“183天规则”外,还有“5年宽限规则”
十、在注销户籍程序中加入税款清算才是这次税改的重磅措施
一、纳税是光荣的!!
不解释,上图:
二、“港漂”是否须就香港收入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税收居民身份
“港漂”有可能是内地税收居民,也可能是香港税收居民,还可能同时属于内地税收居民和香港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与内地户籍、香港非永居、香港永居等身份状态并不完全等同。
未注销内地户籍、未取得香港永居,也有可能已经成为香港税收居民。
取得永居,甚至已注销内地户籍,也仍有可能是内地税收居民。
究竟是哪种税收居民身份,必须根据个案判断。
三、“港漂”的税收居民身份,可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1:内地税收居民——“港漂”是“原生性”内地税收居民
阶段2:内地税收居民+香港税收居民,视为内地税收居民
阶段3:内地税收居民+香港税收居民,视为香港税收居民
阶段4:香港税收居民
【注】:“港漂”的户籍或居留权身份与税收居民身份均可分为四个阶段,但两者并不当然等同和同步。
四、内地税收居民的光荣!
全球征税
包括纯粹内地税收居民(阶段1)和视为内地税收居民(阶段2),都要全球征税。
须就香港所取得的收入(其实是全世界的收入),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
如已在香港缴纳薪俸税,则可抵免,在所应缴纳的内地个人所得税额中扣除已缴纳的香港薪俸税。
过去极少数
“港漂”未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个原因:(1)TA属于极少数觉悟低份子;(2)TA还不够BIG,内地税局还没有通过诸如上市公司公告等途径发现。
五、“港漂”可成为香港税收居民,但具备香港税收居民条件也仍然可能被视为内地税收居民
“港漂”基于原来的内地户籍和原来在内地出生、成长、生活的事实,都是“原生性”的或“原始”的内地税收居民(已经移民国外再回来的除外)——天生光荣!
具备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首先一般会同时属于内地和香港税收居民。
同时属于内地税收居民和香港税收居民时,究竟按照内地税收居民纳税,还是按照香港税收居民纳税,要根据tie breaker rule判断。
具备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并不当然被视为香港税收居民而只按照香港税收居民纳税(非全球)(阶段3或阶段4),而仍然有可能根据tie breaker rule被视为内地税收居民(阶段2),从而……光荣。
但是,具备香港税收居民条件虽然不是只按照香港税收居民纳税(阶段3或阶段4)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
如果不具备香港税收居民条件,哪怕来港时间再长,哪怕换了香港永居,也仍然继续……光荣。
香港税收居民的基本条件:(1)一个课税年度逗留超过180天;或(2)连续两个课税年度逗留超过300天。
六、要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并只按照香港税收居民纳税,还必须符合tie breaker rule的条件
两地均有住所,其中一地的住所是永久性住所,即属这一方的税收居民。
“永久性”没有明确标准,各种相关事实,均可考虑。如是否自有还是租赁?是否自有、投资、出租?
有用房产,未必就等于拥有住所,更未必就等于拥有永久性住所。如投资性质的房产就不是住所。
在内地拥有永久性住所,在香港不拥有,肯定属于阶段2(甚至阶段1)。
在香港港拥有永久性住所,在内地不拥有,肯定属于阶段3(甚至阶段4)。
两地均拥有永久性住所,取决于“重要利益中心”。“重要利益中心”在其中一方,就属于这一方的税收居民。
“重要利益中心”: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
“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或两地均没有永久性住所,取决于“习惯性居处”。
在两地均有或均没有“习惯性居处”,两地税局协商解决。
如果只在香港有永久性住所,或者“重要利益中心”在香港(两地均有永久性住所),或者“习惯性居处”在香港(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两地均无永久性住所),就成为了纯粹的香港税收居民(阶段3)。
如果在内地不再拥有住所(除非触发“183天规则”),一般就是纯粹的香港税收居民(阶段4)。
七、成为纯粹的香港税收居民(阶段3或阶段4)没有明确的“标志”
就居留权身份而言,是否取得香港身份有明确的“标记”。比如成为香港非永久居民,以取得入境处发出的相关逗留许可(如专才、优才等)及领取香港身份证为标志;又如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通常居住满七年为条件,并以取得永久性身份证及护照为标志。
与居留权身份不同,是否成为纯粹的香港税收居民(阶段3或阶段4)并没有明确的条件,也没有明确的“标志”。
在程序上,“港漂”无法主动申请诸如“香港税收居民证”的证件。只有当内地税局按照内地税收居民来向我们执法时(比如要求我们就香港收入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我们才能主张我们已经是香港税收居民(阶段3或阶段4)作为抗辩。
在条件上,“港漂”成为纯粹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并不明确,都是一些模糊的事实。
在对策上,“港漂”首先必须具备香港税收居民的基本条件(180天或300天逗留规则),然后再尽量形成根据tie breaker rule所要求的事实,从而一旦面对内地税局的执法时,可提出尽量有力的抗辩。
八、“183天规则”与“港漂”无关
“港漂”作为“原生性”内地税收居民,是基于“住所”而属于内地税收居民。
“183天规则”是针对在内地没有住所,本来并不是内地税收居民,而是境外(包括香港)税收居民的个人而设的规则。
特别注意!“港漂”的内地税收居民身份,不会因为在内地一年居住不满183天而消失!在内地一年居住不满183天不等于在内地不再有住所!
但是,如果“港漂”一旦成为了纯粹香港税收居民,从“港漂”进化成“港居”,即成为了不是内地税收居民的境外税收居民。这时候,就有可能反过来因触发“183条规则”又被打回原形,重新成为内地税收居民而……光荣。
九、在“183天规则”外,还有“5年宽限规则”
新《个税法》确立了“183天规则”,但并未涉及“5年宽限规则”。
新《个税法》之所以未涉及“5年宽限规则”,因为“5年宽限规则”是《个税条例》的规定,而不是《个税法》的规定。
✫辟谣!新《个税法》并未废除“5年宽限规则”!说“5年宽限规则”已经被废除纯属…胡!说!八!道!
《个税条例》征求意见不仅保留了“5年宽限规则”,甚至规定得更为宽松。
只有连续五年居住超过183天,且五年间没有单次离境连续超过30天,才全球纳税。
如果五年有任何一年居住不满183天,可以不全球纳税。
如果五年里有任何一次离境连续超过30天,可以不全球纳税。
不全球纳税的手续,由原来的“批准”,改为“备案”。
十、在注销户籍程序中加入税款清算才是这次税改的重磅措施
新《个税法》要求办理注销户籍手续前(包括因在香港通常居住满七年申请回乡证而注销户籍,以及因取得“单程证”赴港而注销户籍),必须向税局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根据《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税款清算程序中,申请人需要作出三项申报:(1)注销户籍当年的所得;(2)注销户籍当年的完税情况;及(3)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税款清算程序不是“弃籍税”。
“弃籍税”严格来说是因为“弃籍”或注销户籍本身而产生的独立税负。比如美国的弃籍税,是在弃籍时,法律视为申请人对全部财产进行了一次转让并有所得,并据以征税的税负。
税款清算程序,只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税负所进行审查的一项程序。
中国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830403034
资格证号:A20058100000001
电邮:wongsintuen@outlook.com
微信:anyidaddy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首席法律顾问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
深圳市第八届、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
北京大学法学院香港校友会副会长及秘书长
北京大学香港校友会副会长
一、跨境继承法律事务
香港居民内地遗产继承
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
二、跨境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婚姻、家事争议解决
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家庭财产规划
三、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事务
高端遗嘱体系化服务
财富保护与传承体系化服务
人寿保险、家族信托专项服务
四、跨境债务执行及争议
香港债务执行
内地债务执行
其他跨境争议解决
五、跨境刑事法律事务
刑事会见
为嫌疑人刑事辩护
为被害人刑事诉讼代理
刑事和解代理
六、港人内地物业买卖事务
为买卖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代为签署买卖合同、办理资金监管及递件过户等手续
诉讼代理
声明:本文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及来源。作者保留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相关权利。
扫描上面二维码,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