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带你读法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 离婚调解和诉讼
又到了每周四读法条的时间,今天我们带大家解读的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本条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调解和诉讼的规定,规范了部分表述并新增了判决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对于离婚前的调解,《民法典(草案)》在表述上进行了调整,将调解主体由“有关部门”改为“有关组织”,更符合实践中主要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或基层调解组织等民间组织进行离婚调解的情况。
关于诉讼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民法典(草案)》也做出了修改和新增。对于第一种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民法典(草案)》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对该项内容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除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五种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民法典(草案)》新增了第六种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新增情形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7条1对于离婚诉讼后继续分居情形的认定精神,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民法典(草案)》将“离婚诉讼后分居满一年”正式纳入了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多次起诉离婚不成的问题。
下一期我们将会继续带大家了解《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法条对比内容,请记得关注我们本系列的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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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简介: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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