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扬州发布“双打”典型案例
2022年,扬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聚焦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重点民生领域,深入开展“铁拳”“昆仑”“剑网”和春秋季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行政违法案件1891件 ,破获犯罪案件56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7个,涉案金额2亿余元。强化互联网监管,删除各类侵权盗版链接2219条,申请关停封堵仿冒游戏网站和非法网络交易平台80余个。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维权观念
现发布“双打”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扬州“2·10”制售假冒“冰墩墩”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与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一墩难求”的现象,开展全市范围内各类代购、预售冬奥产品的网络巡查,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兜售“冰墩墩”系列产品,售价远低于官网正版定价,随即两部门迅速成立专班并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调查。经查,在扬州市销售的假冒产品的多名嫌疑人员均通过无锡赵某批发购进假冒“冰墩墩”产品并在网上进行销售。赵某的货源也是购自浙江的吕某龙和朱某强,涉案产品数量巨大。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10日对此立案侦查。
2022年3月8日,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多警种部门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浙江、江苏多地进行同步收网,全链条打击“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侵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系列产业的不法产业链,抓获生产、销售假冒“冰墩墩”系列产品犯罪嫌疑人10人,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储藏批发窝点3个,现场查获制假模具1套,成品1万余个,半成品、配件及包材若干。已查明赵某、吕某龙、朱某强等人销售假冒“冰墩墩”系列产品且数量巨大,涉及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等多地。其中吕某龙团伙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赵某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朱某强、代某宏团伙销售金额达数万元。
处理结果:
该案已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中以吕某龙为首的7人被刑事处罚。
另在扬州地区销售假“冰墩墩”钥匙扣的2人被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分别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丁某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冰墩墩”钥匙扣19个,没收违法所得1365元,罚款6090元。
二、对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罚款31200元。
典型意义:
扬州市高度重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北京冬奥会召开的各个阶段时期持续深入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该系列案被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等五部委列为联合督办案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打击上下游不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2·28”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群众报案反映在网上购买的剑桥少儿英语书质量有问题,不像是正版图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高邮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作、张某敏在无外语研究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私自委托外省某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盗版剑桥国际少儿英语图书5万余套,后通过网店平台进行销售,同时向赵某田、赵某增、杨某亮、赵某宁等4名犯罪嫌疑人以40-50元的价格共批发35000余套盗版剑桥少儿英语图书,赵某田、赵某增、杨某亮、赵某宁等人再通过网店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29日至7月22日间,高邮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全国多地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查扣盗版剑桥国际少儿英语图书15000余套。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此案的有力查办,将有效震慑盗版教材领域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教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网络销售更加依法依规,全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案例三
江都区某粮食烘干厂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江都区某粮食烘干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烘干厂正在生产标示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镇糯29号”水稻种子和白皮袋种子,仓库内堆放有标示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镇糯29号”“镇糯19号”水稻种子,共计108750公斤。执法人员根据该烘干厂的销售记录,对销售至扬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镇糯19号”(国审稻2014034,生产日期:20220101)稻种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批次的“镇糯19号”稻种质量指标中种子发芽率实测结果为79%(应≥85%),不符合GB4404.1—2008标准的规定和标签标注的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为由立案调查,确认并固定了该公司经营上述涉案稻种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本案的查办,为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案例四
扬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7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加工场所内10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贴有“UGG”品牌的雪地靴。现场发现含有“UGG”品牌雪地靴成品鞋72双,半成品鞋23双;含有“UGG”字样的纸质标签1566张,尺码标签500张。当事人未能提供“UGG”商标的授权许可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UGG商标专用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从上门兜售人员处购买了1661个“UGG” 纸质标签和572个标有“UGG”的尺码标签,当事人购进后将上述“UGG”标识用于生产标有“UGG”的雪地靴。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UGG”标识95个、剩余1566个,使用“UGG”尺码标签72个、剩余500个;当事人购买标签共花费8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上述假冒的品牌雪地靴成品鞋、半成品鞋及相关标签,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打击侵权商品除了在市场流通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关键生产源头更要加大打击力度,假冒产品的生产场所通常隐蔽性很高,多藏身在民居和老工业厂房,而且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查处上有一定难度。本案的查办及时地打击了不法行为,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案例五
赵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照明公司和江苏某电气公司内存放的标称有中国石化公司注册的长城和图形商标的液压油进行了检查,经“长城”和图形商标注册人鉴定,属于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22年初,江苏某照明公司和江苏某电气公司与当事人赵某达成了购买长城牌液压油的意向。由于长期合作的供货单位不销售长城牌液压油,赵某在未查看液压油的任何证明材料,也未向供货人索要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供货凭证的情况下,向流动经营人员购进了23桶包装完好的高压L-MH46抗磨液压油,并以47900元价格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江苏某照明公司和江苏某电气公司。案发后,当事人赵某已无法联系到供货者,也无法说清供货者的具体信息。
处理结果: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35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赵某为谋取个人私利,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实现点对点销售,并以此来规避行政部门的监管。该案的查处,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保护了高邮市灯具、电气产业等支柱产业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体现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案例六
扬州某进出口公司销售假冒一次性丁腈手套(非医用)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进出口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月11日、4月14日对外销售了举报人反映的假冒“安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一次性丁腈手套(非医用)”。根据“安某医疗器械厂”出具的声明显示,“安某医疗器械厂”在2021年5月1日以前从未生产过一次性丁腈手套(非医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冒“安某医疗器械厂”厂名的“一次性丁腈手套(非医用)”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尽到查货验收的义务,维护自身诚信经营良好形象。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国制造的口碑和声誉。
案例七
湛某某等人销售伪劣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0日,仪征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破获一销售伪劣蛋白粉的电商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湛某某、胡某、徐某某、祝某某等4人;协同扬州海关缉私部门捣毁一走私蛋白粉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20日,湛某某及其实际控制公司伙同他人生产安菲特品牌乳清蛋白粉,并通过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和拼多多、淘宝店铺以及微商将上述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约50万元。经检测机构检测,湛某某等人销售的蛋白粉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16日,经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湛某某、胡某、徐某某、祝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至45000元不等。同时湛某某、胡某分别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9314.85元和95532元。公安机关对先前扣押的伪劣蛋白粉2892罐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该案件严格落实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对违法食品经营者严厉惩处,产生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有力规范了当地食品经营行业。同时,本案中检察机关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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