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民诉法与最高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最高院再审案件向高院下沉,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一审终审案件的增多可能导致后续再审案件的增多。在此背景下,如何起草一份再审申请书的问题变得更为重要。笔者结合近期部分再审案件的申请经验,将起草再审申请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探讨。
文 | 马瑜馨 永嘉信周启邦(西咸)联营律师事务所因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与原审程序并非完全相同,因此起草申请书之前需要首先把握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再审审查阶段决定了案件能否顺利启动再审,相信许多有经验的律师对于再审启动的难度是有所感知的。我国再审程序具有“纠错不纠偏”的特点,启动再审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原《民事诉讼法》200条)中的13项法定事由。
从近三年法院再审案件数据来看,再审裁定书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数量约为“提审/指令审理”的4倍多,绝大多数再审案件可能都无法进入再审审理阶段。
在再审审查阶段,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并非法院审查的必要阶段[2],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都是决定能否启动再审以及法院确定再审对象及范围的关键。如何解读“错判”,如何印证13项再审法定事由,都是在起草申请书时应当首先且着重考量的。2021年10月1日,《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对于民事诉讼实践带来了重要影响。其中,关于再审制度改革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再审制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非仅局限于12个试点省市。因此,无论是否为试点地区,在后续申请再审时,都需要注意以下与《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民诉法确定的再审案件级别管辖规则为: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定情形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而《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后,对于各省高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原则上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再审案件开始向高级人民法院下沉,最高院则更多承担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3],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否则,可能不满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形式要求。《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提出,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实践中多数再审申请人并不具备提炼法律问题、论证法律错误的能力,《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提升前端工作效能。在开始着笔再审申请书之前,笔者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从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和分析。一是调取原一审、二审的完整卷宗,根据原一审、二审的审判程序、各方证据情况,从程序方面初步分析是否存在再审理由;二是以构成要件逻辑拆解生效判决,逐一分析生效判决中的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满足法定再审事由;三是从当事人处了解案情及未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对比当事人视角与法官视角下的要件事实差异,或许就能找到再审的突破点;四是进行同类案例的检索分析,分析再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观点,以及是否属于尚存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
完成初步准备和分析工作后,具体起草再审申请书时,又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就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探讨。在确定再审请求时,需要注意再审请求是否明确,是否紧密围绕生效判决的判项展开。笔者会先对生效判决的判项进行一一对照,分析哪些判项需要驳回、哪些判项需要改判、哪些判项需要维持,进而确定案件再审请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再审程序中,法院原则上是根据当事人声明不服的再审请求[4]确定审理范围的,虽然再审审理中仍会对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不予审理。因此,笔者在明确再审请求时,一方面,会注意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一审、二审中的请求范围;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再审请求也会严格围绕认为存在错误的判项进行。第一,因再审案件的基本事实常常较为复杂,而相比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实的熟悉和认知,再审法官往往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本案的要件事实,而简洁化的法言、法语呈现,有助于再审法官快速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对此,青年律师可以学习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段落的表述方式,以提高语言的精炼性,贴合法官的习惯用语;第二,在事实描述部分可以指出生效判决中,哪些事实认定错误、哪些认定事实无证据支持、哪些事实举证责任错配等等,必要时也可以将相关的关键证据截图放在所证事实下方,以便于法官印证;第三,事实部分也应与后续的再审理由相呼应,可以对于关键性的、要件性的事实予以强调,这里的“要件事实”是指与法律构成要件或裁判考量因素相关的事实。第四,对于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可以考虑使用图、表等可视化展示的方式,使复杂关系可以更为直接、清晰、有条理地呈现,也是对当事人主张观点的再一次印证。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在申请书中尽量使用当事人姓名/简称,通篇以“申请人”“被申请人”代指的方式会使读者在案件较为复杂时陷入混乱。同时,对于“原审法院”的称呼,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指“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而许多青年律师会在文书中使用“原审法院”同时代指“原一、二审法院”,而未对“原一、二审法院”“原审法院”等用语进行区分。第一,复杂案件需要有本案争议焦点以及再审理由的总结呈现。在申请书开头进行此类总结主要有两点考量,一是展示本案在焦点问题与法律适用层面的整体逻辑,以便法官快速掌握核心问题及申请再审的逻辑,二是鉴于当事人视角与法官视角下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点可能有所不同,总论也有助于法官能够快速定位当下需要重点审查的部分。第二,当存在多个再审事由时,应当如何确定论述逻辑。对此可以考量的因素有“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再审事由重要程度”“法律构成要件”等。在笔者参与的某再审案件中,案件基本事实非常繁杂,而所代理的当事人一方在该案中的法律适用逻辑却是较为清晰的,在这个背景下,几经考量,最终在申请书中将再审事实与再审理由分离呈现,将诸多繁杂的事实背景置于附件中体现,而在具体再审理由展开时,则按照程序层面错误、事实认定层面错误、法律适用层面错误的大逻辑展开。在具体论述生效判决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时,因该案要件逻辑简单清晰且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申请书便以构成要件作为阐明理由的逻辑依据,当然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根据“重要性”进行具体展开。第三,在明确再审理由时,需要围绕民诉法第207条的13项阐明生效判决的错误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法院原则上围绕再审事由进行形式性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因此,再审申请书中的各条再审理由,应当明确本条理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第xx项。同时,在本部分也可以灵活运用图表展现的逻辑清晰、简洁易读的特性,对核心观点及其推理逻辑进行可视化的呈现,方便法官清晰了解再审理由。首先,部分青年律师对于能否在再审申请书附加类案检索报告可能存在疑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中首次提出再审申请中可以在必要时附类案检索报告。“当事人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中,除了应提供《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法释〔2017〕18号)第七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声明对原审事实、证据、程序问题没有异议。同时,再审申请书还应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还可以附类案检索报告。”
而关于是否需要在再审申请书中附加类案检索报告,则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性、焦点问题的实践争议性以及司法审理观点的发展变化等综合考虑。特别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中,《试点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因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因此,对于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提供类案检索报告或可成为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关键依据。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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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检索条件:近三年案例+再审程序+裁定书,检索时间:2022年2月7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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