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有效答辩、赢得主动的三个步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一中法院 Author 王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
权利的消灭事实
权利阻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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