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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总结:法庭事实调查,如何明确诉讼请求、举证和事实发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一中法院 Author 单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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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体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大致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不同阶段。准确确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故法庭事实调查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参与法庭事实调查的审判人员与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尽可能将法律事实重合于客观事实的角度而言,目的相同,各自应共同配合,在审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民商事案件法庭事实调查的展开,通常按照原告(或上诉人)陈述诉讼请求、被告(或被上诉人)答辩、法官归纳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及有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相互发问、法官就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程序推进。为了有质高效地完成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诚信、理性地阐述案件事实,审判人员需要引导诉讼当事人把纠纷事实加以整理,以形成判决基础的法律事实。本文主要针对法庭事实调查中关于如何明确诉讼请求、举证和事实发问作简单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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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单珏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
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据此,原告陈述诉请应准确、具体且稳定;而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诉请,法官应及时对原告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在具体方式上,法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或者向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阐释分析,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请求陈述清楚。而具体的释明内容因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类型而异。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法律属性各有不同,在审查诉讼请求时也应遵循不同要求。
显然,原告诉讼准备非常充分,但举证材料繁杂,其中买卖合同、鉴定报告、GB/T18512-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已具备精准的证明效力,即买卖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榉木与山毛榉系不同科目不同材质的木材。而其余多组证据材料,均无法超越或无法加强前述三组证据的证明力,这样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发挥的作用就较为有限。同样,被告虽称德国进口榉木就是德国进口山毛榉,俗称“欧榉”,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亦缺乏精准性。
2. 发问的方式忌质问、反问,更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性的语言。
3. 发问的内容不应是法庭辩论的内容,即不应当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优秀的庭审发问可能会挖掘出于己方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补强己方证据瑕疵或证明力的缺陷,对“展现真相”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在法官发问环节中,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在确定的法律关系框架内围绕法律构成的要件事实进行发问。当然前期事实调查中已有涉及的无需再问,更多的是针对双方隐晦的、模糊不清的部分展开询问。
例如,民间借贷案,事实调查重点将围绕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要件展开,并会根据诉辩情况,审查权利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内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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