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937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5363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8401号民事裁定书。
[6]范一:“借名买房合同效力与代持房产的权属”,载《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1年第2期。
[7]赵申豪:“借名购房行为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4期。
[8]司伟:“借名买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基于学说与案例的分析与展开”,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4期。
[9]《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0]参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700号民事裁定书。
[12]蔡睿:“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与权利归属”,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11期。
[13]王毓莹:“‘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再审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
[15]《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16]程啸:“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载《法学家》2017年第2期。
[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
[18]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378号民事判决书。
[19]马一德:“借名买房之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
[20]杨代雄:“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21]参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申500号民事裁定书。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
[23]张力、莫杨燊:“论借名买房者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载《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0年第2期。
[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第11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权属并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的,如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排除执行。说明: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保护实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保护目的。
[25]赵龙、林型茂等:“借名买房合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7期。
[26]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2703号民事裁定书。
[27]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异814号执行裁定书。
[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5818号民事裁定书。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30]范一:“借名买房合同效力与代持房产的权属”,载《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1年第2期。
[31]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