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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竟然无计可施?

南洋富商 南洋富商 2019-11-10

1、刑事责任年龄14岁,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


今天打开互联网,刷屏的除了区块链,就是讨论未成年人犯罪。很多人建议修改法律,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为什么要定为14岁?15岁和14岁的孩子有本质区别吗?难道他过了14岁生日,哪怕只超过一秒,就有了质变?


并没有。


在中国唐朝,法定责任年龄是7岁。在二百年前的美国,处死过9岁的纵火犯。


即使在今天,世界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最低的是没有限制——即使3岁孩子杀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香港、新加坡、英国等地区,是7岁。其他国家是8岁、10岁、12岁、13岁或14岁。


到底什么年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科学的依据。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法律也没有共识。这仅仅是基于文化观念的设定。


每个人有自己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的总和,我称之为社会道德场。


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应该尽可能与社会道德场符合,否则就难以满足大众的正义感。


现在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已经激发了大众的愤怒。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被大众视为刑法的bug。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在下降,但是互联网的传播会聚焦热点事件。这种聚焦,最终酿成强大的民意:要求修改法律。


有人说:刑事责任法定年龄应该从14岁改为12岁,甚至10岁。


也有人说:应该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更有人说:面对这些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政府应该以“特例”处理,即使他们未满十四岁,也予以重判。



2、维护法治比惩罚罪犯,伸张正义更重要


这股民意,可能裹挟机关修改法律,也可能裹挟机关“特例处理”。


面对群情激昂的民意,有人认为宁可放过罪犯,也要维护法律。比如不锈钢老鼠就持此立场。



我们为何需要法律?在没有法律和国家的社会,在天高皇帝远的落后地区,人们是如何处理罪犯的?


人有先天道德本能。Jonathan Haidt的道德本能理论,把人类的共同道德本能归结为有限的维度。这种道德本能,不是后天文化导致的,而是在进化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人类生物本能。甚至在其他社会性动物中,也有类似的道德本能。


所以在没有国家的年代,在没有法律的年代,人类并没有失去行为规范,那些冒犯人类道德本能的行为,会受到惩罚。比如大家合伙揍他一顿,受害者直接复仇,或者血亲复仇,这些都符合道德原则。


有些作恶尚未得到惩罚。人类依然期望冥冥之中有一种力量可以维护正义,这就是宗教信仰。


在传统社会,未成年人作恶,会被揪到他父母面前,让父母教训他。父母会当着众人的面,狠揍一顿孩子,直到围观者觉得惩罚已经足够,大家说一句“好了好了,毕竟是个孩子”。


如果孩子更大,又不服父母管教,可能会被族人绑到祠堂,按族规惩处。在古代中国,宗族势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在某些社会,有一种行为叫“荣誉谋杀”,就是为了家族荣誉,杀掉让家族蒙羞的不道德亲属。即使这位亲属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仅仅道德上的不检点就可能被荣誉谋杀。



另一种惩罚是群体私刑。在电影《楢山节考》里,有一个情节:屡次盗窃的一家人,被村民半夜绑起来活埋。这种极端的私刑,在偏远地区极可能发生。对村民而言,是一种合理的博弈策略:如果去举报盗窃,按照法律小偷全家不会受到严惩,而举报人却面临报复的危险,全村人依然可能会被小偷盗窃。如果村民齐心密谋杀了小偷全家,大家都心安,不担心报复,对外只需要说“他们全家搬到外地了,具体地点不详”,就可以应付外界的怀疑。这种活埋小偷全家的做法,在他们看来是符合正义的。


所以,在没有法律和国家的社会,人类也不会没有秩序。那么,法律和国家给人们带来什么好处?


法律和国家的强大,意味着国家垄断violence。父母不能毒打作恶的孩子,族规不能严惩作恶的族人,血亲复仇被禁止,荣誉谋杀被禁止,村民也不敢活埋小偷一家。


民间的任何私刑,都被视为非法,只有法律才是唯一权威。这样避免了无休止的复仇,减少了保护自己的成本,也减少了社会冲突。


法律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剥夺了民间violence,也限制国家violence。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共同契约。


在法律可以限制国家的前提下,大众把行使violence的权力让度给国家才是低风险的。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一旦允许国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时按照“特例”来判决,或者轻易修改法律,就给国家侵犯个人留下太多的空间。也给民意绑架国家侵犯个人留下机会。


从这个角度看,“宁可有犯罪得不到惩罚,也不能进一步破坏法治”,是很理性的。


没有任何法律体系可以保证所有的罪犯都得到惩罚。契约比正义更重要。正义感因人而异,个人得到的信息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不同,都会影响正义感。因此以正义感为理由破坏法律契约,后果是自由不再有界线——你的自由随时可以被别人的正义感剥夺。


所以,对少数的未成年人犯罪,宁可让正义得不到伸张,也不能破坏契约精神。


除非成为严重问题,才有必要修改法律。



3、极端设想:用未成年人惩罚未成年人犯罪


在一个讲究契约的法治社会,对个人而言,法未禁止就是自由。


对国家而言,法未授权就是禁止。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犯罪不受惩罚,并非一件很坏的事——至少意味着法治没有完全被破坏,契约不会被民意摧毁,个人自由不因为大众的愤怒而被剥夺。


这个国家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维持了法治的底线。


但是,难道正义竟然就无法伸张?


并非如此。你有伸张正义的机会。比如说,等那个未成年人杀人犯出来后,你去亲自杀了他,或者砍下他双手。


你,就是维护正义的侠客。


当然,代价是你自己会按照法律被判刑。你是否愿意为了伸张正义而去坐牢?


或者说,你的正义感到底有多强烈,以至于愿意为了正义去坐牢?你的正义到底是至高无上的,还是廉价的?


大多数人不愿意以身试法去维持正义。但是,如果被害的那女孩是他女儿,他可能会愿意。这种血亲复仇的案例,非常普遍。


有没有侠客去惩罚未成年杀人犯,自己却不会坐牢的办法?


办法当然有。比如说,那个被害女孩的同学朋友组建一个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锄奸队,去杀了那个杀人犯。


主力刺客找个从小练习搏击的高手,十二岁时武功已经出类拔萃,这样的孩子提一把刀去杀那个十三岁的杀人犯,轻而易举。


锄奸队的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杀人不会被判刑。他们为社会伸张了正义,却不会因此坐牢。


杀人犯可以利用法律的bug去杀人,锄奸队也可以用法律的bug去杀人,以维护“杀人偿命”的传统道德。


你觉得这是否可行?


你会认为这是在煽动未成年人犯罪吗?可是这并不是煽动呀,因为法律就在那里,是法律给了他们未成年人这种杀人不用判刑的特权。


其中的是是非非,大家各有判断,并不需要思想统一,也不可能统一。


不要轻视未成年人的正义感和暴力。四十年前的红卫兵的正义感是何等强烈,他们的暴力又是何等的触目惊心。



一个人作恶心虚,无论如何作恶,其暴虐程度也赶不上一群满腔正义感的热血沸腾的人。这世界上最残忍的恐怖分子,无论是奥萨马本拉登,或刚刚死去的IS首领巴格达迪,他们虐杀人类的时候,并不觉得自己在作恶,而是觉得自己在践行神圣的正义。


那么,我们自己的正义感,是否也值得怀疑?


当我们愤慨十三岁的杀人犯可以逍遥法外的时候,也应该想一想为何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会提高到十四岁,而不是古代的七岁。这背后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立法者也一定是参照本国大众的正义感和民意而制定的。如果你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也会冒犯另一些人的正义——他们可能觉得十四岁都是个偏低的年龄。



4、中观维度的法律修改意见


其实法律可以这样修订:刑期不是按照一个年龄值分二段的分段函数,而是一个连续的变量,用某个公式计算未成年人的量刑。比如说把七岁到十七岁之间设置为线性量刑,七岁以下的免刑,十七岁视为成年人。


这样,如果某种罪成年人需要判刑10年,17岁以上的都判刑10年,16岁的判刑9年,15岁的判刑8年,14岁的判刑7年,10岁的判刑3年。


这样就避免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量刑的巨大差异,可以兼顾大多数人的道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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