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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中国的遗产,其外籍亲属如何办理继承及转移出境?|中新法讯

张景馨月 中新法讯
2024-08-23


按:外籍人士继承在华遗产,常见于新移民回国继承国内父母亲属的遗产这种情形也可能是外籍人士继承外籍人士或者加入外国籍的亲属在中国的遗产与普通继承案件相比,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需要解决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在婚姻家事领域存在法律冲突,潜在受益人均难以判断各自享有的权利,若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支撑,海外华人继承境内遗产的难度较大。本公众号一直关注涉外继承方面的案例和经验,先后分享过几种涉外继承的处理方式,如:


近日,笔者凭借多年办理涉外案件的经验,再次成功协助客户(新加坡籍)继承了其丈夫(新加坡籍)留在中国的遗产。


本篇梳理了本次办理跨境继承的办案思路和流程要点,以帮助更多有需求的海外人士能够成功办理遗产继承。


作者:张景馨月 律师

本文共计2958个字,大概6分钟读完


一、案件情况


刘先生(化名,被继承人)与刘太太(继承人)育有三名儿女,一家五口均系新加坡公民。两年前,刘先生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除新加坡的资产,还有其多年前在中国工作,存于中国某银行的若干人民币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单)。刘太太和三名子女对遗产继承均无异议,经新加坡法庭做出了裁定《遗产管理授权书》(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确认了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的范围(包括新加坡和中国的遗产),但刘太太不知道到中国如何办理遗产继承,遂向张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代为办理中国境内遗产的继承。


二、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和涉外跨境因素:

  • 被继承人系外国人,去世时在国外生活,其继承适用哪国法律?

  • 没有遗嘱,外国人如何继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存款?
  • 新加坡法庭的《遗产管理授权书》裁定在中国如何得到认可?
  • 办理继承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 办理继承之后遗产如何出境?


新加坡和中国的处理原则都是: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本案不涉及遗嘱,因此,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就法定继承而言,首先需要确认该情形下适用的法律,其次需要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继承顺序。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是新加坡,因此,中国存款的继承应适用新加坡法律。


根据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第7节规定如下:1、只有配偶(但没有孩子,没有父母)的情况,将由配偶获得所有遗产;2、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配偶得到一半的遗产,而子女(亲生或受法律承认的养子女)将以同等比例获得剩下一半;...在本案中,法定继承人为刘太太和三名子女,而,不论刘先生的父母是否在世,对这笔中国的存款均无法定的继承权。


如前所述,新加坡法庭依据新加坡法律,就新加坡遗产和中国的存款一并做出了《遗产管理授权书》裁定,那么,这个裁定书并不违背中国法律规定,应该得到中国方面的认可。


三、继承路径的选择


对于外籍人士或海外华人来说,继承中国境内遗产一般有两种途,分别为诉讼继承公证继承


(一)诉讼继承


诉讼继承一般适用于各继承人无法确认彼此的继承权利或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或者部分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等情形。


诉讼继承,特别是涉外不动产诉讼继承,一般存在以下障碍:


  • 费用成本较高

如涉外继承涉及不动产,则可能需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

  • 时间成本较高

在涉外诉讼继承案件中,可能有多个继承人生活在海外,因此送达要花比较长的时间;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无上限。


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陷入上述继承困境,我们一般不建议继承人考虑诉讼继承。


二)公证继承

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存款的另一条路径是到国内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这条路径比较适合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范围、继承的份额等事项没有争议,且各继承人愿意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手续予以配合的情形。


在我们这个案件中,新加坡法庭已经做出了《遗产管理授权书》裁定,四位继承人对遗产继承范围、权利、份额等均无争议,且均愿意配合办理继承手续,能够提供充分的资料证明财产权利及亲属关系,所以,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该笔存款,而是直接采取公证继承的方式。


四、继承文件的准备


继承文件的收集和起草是继承成败的关键所在。


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文件要求会有所不同。在此,笔者简要介绍在跨境继承中,申请人需要向公证处提交何种材料,以及公证处对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文件包括: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婚姻证明

4、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与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7、新加坡法庭的《遗产管理授权书》裁定

8、委托书

9、其他证明材料

因本案的被继承人曾更换过护照,存款时使用的护照和死亡证明上的身份信息不同,所以,我们提交了《护照和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另外,因为本项目已经新加坡法庭做出了《遗产管理裁定书》,第2、3、5、6均载明在裁定书里,所以,无需再提交。


(二)对提交文件的要求


本案为跨境继承案件,主要证明材料均形成于新加坡,材料需在新加坡进行公证认证,因《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新加坡和中国均生效,从新加坡形成的证明材料,后续通过海牙认证后提交至中国公证处。

五、继承手续的办理


在协助客户备妥上述申请材料后,张律师陪同继承人前往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查询函》和继承权公证,公证处根据《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要求,依法审查并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新加坡海牙认证文件,存款所在的银行也及时配合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并将刘先生名下的存款转到刘太太名下的账户。


至此,客户成功继承了其丈夫遗留在中国的遗产。


关于此类存款如何转移出境?经咨询银行和外管局,外国人继承外国人的遗产,不需要经过外管局,可以在银行出示收入来源和纳税证明,直接购汇转出。


— END —

本文案例供参考,在实践中,各公证处和地方办事机构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手续和要求请以当地为准;

咨询更多有关跨境继承、遗产规划事宜,请联系中新法讯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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